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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征地拆迁公告及拆迁补偿标准和拆迁政策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6-24

丽水市莲都区
 
征地拆迁公告:
 
因丽水市区三江口区块(汽修厂区块)储备土地前期开发项目建设,征收丽水市区三江口区块(汽修厂区块)储备土地前期开发项目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房屋征收部门为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实施单位为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万象街道办事处。
 
因丽水市区三江口区块(桃山电力仓库地块)储备土地前期开发项目建设,征收丽水市区三江口区块(桃山电力仓库地块)储备土地前期开发项目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同上。
 
莲都区碧湖镇2025(5)号地块碧湖新城白桥区块M2-3地块剩余地块项目,需征收碧湖镇白桥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374公顷。
 
莲都区碧湖平原防洪排涝工程(新治河支河、山根溪拓宽及新开河段)项目,拟征收碧湖镇蒲塘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832公顷。
 
拆迁补偿标准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按《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公布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丽政办发〔2023〕62号)文件规定执行,如碧湖镇白桥村住宅用地属二级区片,按每公顷109.5万元补偿。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实行包干补偿与按实补偿相结合的方式,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实行包干补偿,按丽政办发〔2021〕10号文件执行。
 
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参照《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丽政发〔2021〕32号)文件执行。住宅搬家补贴费、非住宅搬迁补贴费、住宅临时过渡费参照《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停业停产损失补助费、房屋改变用途补助标准以及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公寓安置廉购价、优惠价标准的通知》(丽政发〔2023〕8号)规定的标准计发。
 
拆迁安置政策:社保安置按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丽人社发﹝2020﹞178号)等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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