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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征地拆迁公告及拆迁补偿标准和拆迁政策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6-03

厦门市湖里区
 
浦园社城中村改造项目
 
征地拆迁公告:根据相关规定,经《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江头旧城危房改造区土地开发建设用地批复》(厦府(1992)地055号)等文件批准,征收湖里区江头街道后埔、江村社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约5.42公顷,作为浦园社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自公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按照《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浦园社城中村改造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厦湖府〔2024〕147号)公布的补偿标准签订协议。逾期未签订的,将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拆迁补偿标准:按照《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浦园社城中村改造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厦湖府〔2024〕147号)公布的补偿标准执行。
 
拆迁安置政策:未提及特殊安置政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若对土地征收批复不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禾山路(兴隆路-园山南路段)、兴隆路东段及配套工程项目
 
征地拆迁公告:为实施湖里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相关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公布禾山路(兴隆路-园山南路段)、兴隆路东段及配套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限自2025年4月24日起30日。签约期限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公布之日起15日内,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
 
拆迁补偿标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厦府规〔2023〕15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补充通知》(厦府〔2023〕167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23〕251号)等标准执行,并参考《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规〔2023〕5号)中制订的交地奖励金和调剂费标准。属合法批准的村镇企业用地且已缴交土地配套费的,按每平方米500元补偿;未按规定缴交土地配套费的,按上述标准扣减相应的工业用地土地配套费(按50元/平方米)后予以补偿。
 
拆迁安置政策: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方式为被征收人可选择产权调换,也可选择货币补偿。应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认定办法根据《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1〕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15号)、区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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