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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信息不对称,如何利用好信息公开提高拆迁补偿?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2-07-26

  在征地拆迁中,征收方违反法律规定实施拆迁,对被征收人的财产权利造成了严重损害。其中,程序不合法、文件不公开、信息不透明是其中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由于信息不对称,很难发现拆迁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对拆迁补偿是否合理心里没底。

  

征地拆迁信息不对称,如何利用好信息公开提高拆迁补偿?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法律赋予被拆迁人一件十分重要的维权利器,在出现补偿争议时,合理利用好信息公开制度,找到征收方的违法点,为接下来的复议或者诉讼增加筹码。为争取提高拆迁补偿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政府应公开征地拆迁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根据以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内容规定,政府的征收文件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依法申请信息公开能够帮助被拆迁人在拆迁维权中掌握主动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征地拆迁信息不对称,如何利用好信息公开提高拆迁补偿?

 

  2.政府信息公开在征拆维权中的作用

  在拆迁维权中,京平拆迁律师经常遇到遭到不合理拆迁补偿的被拆迁人寻求咨询时,情绪激动、义愤填膺,将描述事件的重点集中在自己经受的委屈、拆迁补偿多么不合理,以及追求补偿多少上。但在争取合理的拆迁补偿过程中,依法维权的方式及策略才是关键所在。在通常情况下,被征收人和政府很难站在平等的位置来协商安置补偿方案,为了达到征收的目的,有些政府甚至根据自己制定的安置补偿方案采取各种“逼签”手段。而信息公开正是被拆迁人依法调取对自身有利证据的重要手段和程序。同时,如果专业拆迁律师介入,更是大大加强了通过调查取证,掌握维权依据的优势,为复议和诉讼程序顺利追责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3.信息公开被拒绝的理由及应对方式

  从拆迁实践经验来看,在申请信息公开时,行政机关也通常不会积极配合,而是借以申请信息涉密或材料不完整为由,拒绝信息公开。

  当遇到地方行政机关以申请信息涉及个人隐私或国家秘密不予公开为由拒绝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每位被征收人所获补偿的情况,依法应当公开,行政机关以此拒绝公开补偿信息存在明显不合法、不合理之处。

  当遇到行政机关以信息公开的材料不完整为由推却时,要及时对行政机关要求的正当补充及可能造成要求公开信息的歧义进行必要的补充更正。但是对于行政机关滥用该权力,推诿材料不完整,反复要求被征收人更正、补充时,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达到了“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的标准,可以进行再次尝试,对已经完备申请材料再进行一定补充。如果行政机关依然要求申请人补充难以得到的具体信息,那我们可以向该机关同级政府或其上级机关复议,或者直接委托专业拆迁律师提起行政诉讼。

  

征地拆迁信息不对称,如何利用好信息公开提高拆迁补偿?

 

  信息公开是法律保障被拆迁人在征收行为中的知情权的重要形式。当遇到不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时,依法申请信息公开,能够直接改变被拆迁人信息不对称的不利局面,对推动拆迁维权案件的进展起到关键的作用。如果行政机关在收到被拆迁人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无故拖延、超期未予回复,其做法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为取得征拆维权的胜利打下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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