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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征地批文,这样征地仍然违法!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8-21
  对于拆迁户来说,“征地批文”并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征收集体土地,必须经过有权主体的审批,经过审批形成的书面文件即是征地批文。作为实施征地工作的起点,征地批文的有无,是判断征地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因素。如以租代征、未批先占等没有征地批文的情形,都是严重违法的征收行为,拆迁户可以直接拒绝。但是,有了征地批文,征地行为就一定合法吗?答案是否定的!以下情形,应当引起咱们的重视。

  

有了征地批文,这样征地仍然违法!

  作出征地批文的主体,有权吗?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因此,有权作出征地批文的主体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并且涉及到基本农田的、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其征收审批权限只属于国务院。实践中,查实所征地块是否包含基本农田也是征地维权案件中审查的重点之一,如果涉及到基本农田,省级人民政府就无权对征收进行审批。

  

有了征地批文,这样征地仍然违法!

  征地批文,在“保质期”内吗?

  “都2019年了,征收方却拿着2009年的征地批文来征地,这合法吗”,常常有拆迁户向京平拆迁律师咨询类似的问题。事实上,征地批文并不是永久有效的。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19条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2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第14条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

  也就是说,征地批文是有“保质期”的,如果征地批文作出后的2年内一直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征地批文自动失效,不能再作为土地征收的法律依据。

  

有了征地批文,这样征地仍然违法!

  化整为零?少批多占?均违法!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规避国务院的审批,将同一个项目进行拆分,以下放土地审批权限,规避上级审批,这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就明确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此外,《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拆迁户也要注意审批的征地面积与实际的征地面积是否一致,以及自家土地是否在征收范围内。

  

有了征地批文,这样征地仍然违法!

  征地批文是在土地征收中起着决定性作用的文件,对审查征地行为是否合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遇到征收土地,拆迁户可以要求征收方出示征地批文。如果发现征收方没有征地批文,或是对征地批文的内容有疑问,一定要尽早咨询专业拆迁律师,避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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