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兰陵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前期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二、征收范围
地块1:四至范围东至合兴村(李山根村)村地,西至合兴村(李山根村)村地,南至合兴村(幸福庄村)村地,北至合兴村(大地村)村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兴村(李山根村)、合兴村(幸福庄村)、合兴村(大地村)。
地块2:四至范围东至新尧村(后大窑村)村地、新尧村(前大窑村)村地,西至新尧村(后大窑村)村地、新尧村(前大窑村)村地,南至新尧村(前大窑村)村地,北至新尧村(后大窑村)村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尧村(后大窑村)、新尧村(前大窑村)。
地块3:四至范围东至新尧村(前大窑村)村地,西至新尧村(前大窑村)村地,南至新尧村(前大窑村)村地,北至新尧村(前大窑村)村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尧村(前大窑村)。
地块4:四至范围东至新尧村(前大窑村)村地,西至新尧村(后大窑村)村地,南至新尧村(前大窑村)村地,北至新尧村(后大窑村)村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尧村(后大窑村)、新尧村(前大窑村)。
地块5:四至范围东至苍山东村(于庄村)村地,西至苍山东村(于庄村)村地,南至苍山东村(于庄村)村地,北至苍山东村(于庄村)村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苍山东村(于庄村)。
地块6:四至范围东至苍山东村(于庄村)村地,西至兰陵县人民政府储备用地,南至兰陵县人民政府储备用地,北至兰陵县人民政府储备用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东村(小北山村)、苍山东村(于庄村)。
地块7:四至范围东至下大炉村村地,西至下大炉村村地,南至下大炉村村地,北至下大炉村村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下大炉村。
地块8:四至范围东至下大炉村村地,西至下大炉村村地,南至下大炉村村地,北至下大炉村村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下大炉村。
地块9:四至范围东至棠林村村地,西至棠林村村地,南至棠林村村地,北至棠林村村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棠林村。
地块10:四至范围东至棠林村村地,西至棠林村村地,南至兰陵县人民政府储备用地,北至棠林村村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棠林村。
地块11:四至范围东至单家庄村村地,西至兰陵县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南至单家庄村村地,北至单家庄村村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家庄村。
地块12:四至范围东至神山南社区(神山东南村)村地,西至神山南社区(神山东南村)村地,南至神山南社区(神山东南村)村地,北至神山南社区(神山东南村)村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神山南社区(神山东南村)。
地块13:四至范围东至石良村(西石良村)村地,西至石良村(西石良村)村地,南至石良村(西石良村)村地,北至石良村(西石良村)寺一村)村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石良村(西石良村)。
地块14:四至范围东至前龙湾村村地,西至天台庄村村地,南至天台庄村村地,北至兰陵县水利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天台庄村、前龙湾村。
地块15:四至范围东至寺前村(下寺村)村地,西至寺前村(下寺村)村地,南至寺前村(下寺村)村地,北至寺前村(下寺村),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寺前村(下寺村)。
地块16:四至范围东至寺前村(下寺村)村地,西至寺前村(下寺村)村地,南至寺前村(下寺村)村地,北至寺前村(下寺村),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寺前村(下寺村)。
地块17:四至范围东至兰陵县国营农场,西至高屯村村地,南至高屯村村地,北至兰陵县金遨制动系统有限公司,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屯村。
地块18:四至范围东至香山村(齐庄村)村地,西至山东嘉华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南至香山村(齐庄村)村地,北至香山村(齐庄村)村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香山村(齐庄村)。
地块19:四至范围东至兰陵县国营农场,西至山东泰晟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南至高屯村村地,北至高屯村村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屯村。
地块20:四至范围东至荆山村村地,西至流井村村地,南至流井村村地,北至荆山村村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荆山村。
地块21:四至范围东至车辋村村地,西至车辋村村地,南至车辋村村地,北至车辋村村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车辋村。
(拟征收土地范围详见附件)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为2025年8月26日至2025年9月8日(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四、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兰陵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按时参加现场调查并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不能参加现场调查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理;不能参加现场调查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的,或者参加现场调查但不签字确认的,由参加调查的各方如实记录现场调查结果,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本机关将视情组织公证机构对调查行为以及调查结果进行证据保全。
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本机关将充分听取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本公告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兰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及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村(镇)务公开栏同时予以发布。公告期间如有意见建议,可向本机关及时反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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