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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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岳阳县2022年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房屋装修附属物补偿、果树林木补偿、农作物青苗补偿标准已调整完毕公布实施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2-11-11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岳阳县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批复

  岳政函〔2022〕79号

  岳阳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批准和备案〈岳阳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请示》(岳县政〔2022〕87号)收悉。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湖南省岳阳县2022年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房屋拆迁补偿、房屋装修附属物补偿、果树林木补偿、农作物青苗补偿标准已调整完毕公布实施

  一、原则同意《岳阳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二、你县要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观念,完善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机制,确保征收程序合法,补偿安置到位,切实维护被征拆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拆人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你县要严格执行补偿安置标准,依法履职,确保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附件:岳阳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岳阳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4日

  湖南省岳阳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岳阳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以下简称征拆工作),适用《岳阳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非农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土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所有土地,其补偿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涉及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本县行政区划范围内征拆工作。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部门为本县行政区域内征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征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指导、督促征拆工作具体实施单位依法完成征拆工作各项具体事务;

  (二)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会同相关部门对被拆迁建(构)筑物进行合法性调查及认定;

  (四)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协议等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办理征地拆迁报批相关手续;

  (六)草拟预征收土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公告,出具与征拆相关公告文书,并负责张榜公示;

  (七)依法办理责令限期腾地等征拆工作有关法律文书;

  (八)负责编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以下简称征补资金)概算报告,对征补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依据征拆工作进度及时拨付征补资金,确保补偿安置款按期足额到位;

  (九)与被征收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与征地拆迁有关的协议等;

  (十)负责组织召开由被征收人、被拆迁人申请的相关听证事由。

  (十一)承担和协调其他与征拆工作有关的事项。

  县自然资源部门所属的征地拆迁管理机构负责征拆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指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征地拆迁事务性工作,具体事项由地块征地拆迁项目部(下称“征拆具体实施单位”)承办,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宣传国家和省、市、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协助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与现场调查核实;

  (三)负责依法制止拟征项目红线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

  (四)负责自然资源部门与被拆迁户签订协议后及时足额支付征补资金;

  (五)负责被拆迁地块进行现场清表工作;

  (六)具体办理被征收人、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事宜;

  (七)协助依法实施限期腾地工作;、

  (八)做好被征收人、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思想工作以及信访维稳工作;

  (九)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与征拆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县发改、财政、审计、住建、农业农村、林业、水务、人社、民政、卫健、公安、市场监管、税务、司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村(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国家征地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征拆工作。

  第八条 建立征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处理征拆工作中的重大难点问题。

  第九条 坚持依法征拆和阳光征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规范征拆程序,及时公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以及与征拆有关的各类公告,接受被征拆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维护被征拆人的合法权益。自然资源部门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将上述公示情况进行依据留存。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征拆工作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查询。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对征拆工作作出重要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章 土地征收补偿

  第十二条 征地补偿费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其中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地补偿面积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十三条 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农业附属设施按《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农业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附件1)实行包干补偿,但宅基地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除外。

  第十四条 征收林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批准的大型苗木、花卉等基地,按《苗圃、花卉搬迁补偿标准》(附件2)给予搬迁补偿。

  征收果园、茶园等青苗按《果园、茶园青苗补偿标准》(附件3)予以补偿。

  第十五条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坟墓需要迁移的,由征拆机构发布迁坟公告,组织有关部门核实后按《坟墓迁移补偿标准》(附件4)给予迁坟补偿。

  第十六条 土地征收补偿依据具有勘测定界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的土地分类面积,经县自然资源部门确认后实施补偿。

  征地红线范围内地类现状与《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不符的,由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业主单位在实地调查丈量后,依法共同确认调查结果。

  第十七条 征收土地时,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直接补偿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统一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分配使用,对分配使用有争议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处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等情况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使用征地补偿费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从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起,除正常的生产生活外,其他栽种、建设和装修地上附着物、扩大养殖范围和增加设施、追加放养各种养殖物等,都属于抢搭建、抢装修、抢种养行为,征收土地时不予补偿。

  第三章 房屋拆迁补偿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住建等有关部门以及征拆实施机构,根据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等规定,对被拆迁房屋依法进行合法性认定,并予以张榜公示。

  (一)取得房屋合法手续的,以所办理产权证书、合法许可等为依据认定。

  (二)未取得相关房屋合法手续的,按以下方式办理:

  1.1986年12月3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所建的房屋,按合法建筑认定;

  2.原县城规划范围内,2012年12月31日前建设且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房屋,可视同为合法建筑进行补偿。但行政执法部门已下达文书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3.2012年12月31日后建设且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房屋,具备以下全部条件的,可适当给予补偿,但补偿标准不得超过当年度同类建筑成本价且扣除折旧(以县发改局评估价格为准):

  (1)被征拆房屋的所有人及家庭成员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被征拆房屋有必要的生活设施;

  (3)被征拆房屋被所有人及其家庭成员实际生活居住;

  (4)除被拆迁房屋外,被征拆房屋所有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无宅基地和住房(含安置房);

  (5)符合建房其他相关条件。

  4.县城规划范围外的农村村民建房发生于1987年1月1日后,未取得相关批准手续的房屋,依据村(居)民建房审批条件依法组织认定。

  第二十条 鼓励被征拆房屋所有人自行拆除未通过合法性认定的房屋,具体按棚屋50元/㎡、平房100元/㎡和楼房150元/㎡的标准给以适当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房屋合法性认定有异议的,被征拆人应当在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审查后予以认定。被征拆人对认定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合法房屋按《住宅房屋结构、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附件 5-1)和《偏杂屋结构、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附件 5-2)予以补偿。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合法房屋的内外附属设施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包干补偿。

  第二十四条 征收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被征拆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可以采用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标准,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第二十五条 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依法办理了用地手续、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的工商企业,其生产、营业性用房按《住宅房屋结构、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收补偿标准的2.5倍予以补偿(包括停产停业损失、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新增装饰装修等因拆迁应补偿的一切费用),其非生产、营业性用房(办公、生活用房)按《住宅房屋结构、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收补偿标准的2倍予以补偿,补偿后不再另行安置。

  第二十六条 村(居)民将合法住宅房屋改为生产、营业性用房,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依法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的,按《住宅房屋结构、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收补偿标准增加30%予以补偿(包括停产停业损失、工资及核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内设施运转、处置、新增装饰装修等一切费用)。

  第二十七条 拆迁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依法办理了合法手续的养殖用房,其养殖管理用房参照《住宅房屋结构、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养殖畜舍参照《偏杂屋结构、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对应等级予以补偿。同时,按照养殖用房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20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偿(含转移费、停产损失和设施补偿等),不安排迁建和其他安置,不享受搬家、过渡费和奖励。

  拆迁未办理合法手续的养殖用房不予补偿,但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的,可按养殖用房实际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20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贴。

  拆迁其他从事农业的合法生产性用房,参照《偏杂屋结构、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对应等级予以补偿。

  征拆灌溉水塘必须重建的,按正常蓄水面积25000元/亩(含原水塘附属设施补偿)的标准向拥有水塘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造塘费。

  第二十八条 拆迁学校、医院、寺庙、教堂等公益事业用房,按《住宅房屋结构、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收补偿标准的2倍予以补偿。

  拆迁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排水、燃气等设施,按评估评审结果予以补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拆迁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依法办理了合法用地手续的预制场、砖厂、砂石场、停车场、货场、洗车场等生产生活性用房及设施,按评估价确定补偿标准;用地手续不齐全的按评估价的60%予以补偿。在规定期限内签约腾地的,给予实际补偿额10%的奖励。补偿到位后不再另行安置。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因国家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或本人承诺因国家建设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二)农业生产用房、临时建(构)筑物的装饰装修;

  (三)拆旧建新房屋的批准文书中明确要求按政策规定应当自行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危房及相关附属设施;

  (四)已废弃的生产、生活设施;

  (五)被认定为违法违规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第三十一条 被征拆人的搬家费和过渡费按《搬家、过渡费补偿标准》(附件6)予以补偿。

  第三十二条 被征拆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拆迁房屋(临时建筑、偏杂屋及按二十九条评估价补偿的房屋除外)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签约奖励;在规定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合法建筑面积再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腾地奖励。逾期未签协议和未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征拆工作经费和村(居)委会工作人员误工补助费,按《征拆工作费用计提标准》(附件7)执行。

  第三十四条 采用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标准的,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征拆机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报告报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其中土地评估报告报自然资源部门备案,房产评估报告报住建部门备案,设施、机械设备等评估报告报财政部门备案。

  未经备案的评估报告,征拆机构和有关部门不得将其作为实施补偿的依据。

  第四章 房屋拆迁安置

  第三十五条 房屋拆迁安置主要采取货币安置、宅基地集中迁建安置等方式。

  城市规划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采用货币安置。

  采用货币安置的被拆迁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另行申请宅基地,县自然资源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城市规划范围以外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原则上实行宅基地集中迁建安置,但情况特殊不能实行宅基地集中迁建安置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宅基地分散迁建。

  第三十六条 货币安置是指对被征拆人的合法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后,政府给予自购商品房补助,由被征拆人自行购买商品房的安置方式。

  (一)湖南省岳阳县自购商品房补助标准。

  1.按被征拆合法住宅房屋面积采用分段累进的方式给予自购商品房补助(除依法批准由两户及以上共用宅基地的住宅房屋外,以栋为单位计算补助)。

  (1)合法住宅房屋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按3000元/平方米给予自购商品房补助;

  (2)合法住宅房屋面积超过10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的部分,按1500元/平方米给予自购商品房补助;

  (3)合法住宅房屋面积超过200平方米至300平方米的部分,按700元/平方米给予自购商品房补助;

  (4)合法住宅房屋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部分,按360元/平方米给予自购商品房补助。

  2.按具备安置资格的人员给予4.5万元/人的自购商品房补助。

  (二)自购商品房补助原则上只能用于被征拆人购买商品住房,被征拆人在腾地后,应当持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属证明方可领取自购商品房补助。

  (三)实行评估补偿的住宅房屋,不享受自购商品房补助。

  第三十七条 除被拆迁房屋外,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有其他宅基地和住房的被拆迁对象,只能享受一次住房安置补助,在征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前,被拆迁对象主动申请将其他住房一并拆迁、退还宅基地的,经项目指挥部批准后,可在该征地项目拆迁中享受住房安置补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严禁重复安置;参照国有土地房屋进行征收补偿的,不得享受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助。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不能享受住房安置补助。

  第三十九条 宅基地集中迁建安置是指对被征拆人的合法住宅进行补偿后,由符合条件的被征拆人在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安置区上进行重建的安置方式。

  (一)宅基地集中迁建由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以及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按“拆一还一”原则(拆一栋房屋还一个宅基地)和相关规定审批,批准面积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相关手续由征拆工作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承办。

  (二)宅基地的分配严格执行“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1.被拆迁户(未达分户标准)在被征拆地块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只予安置一处宅基地;2.在被征拆地块外另有宅基地且已达到规定用地面积标准的,不再安排宅基地。

  (三)集中迁建宅基地的平整、通水、通电、通路及迁建房屋的超深基础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所涉及的费用列入征地成本。被征拆人具备分户条件要求分户的,新分户的承担宅基地的相关配套费用。

  (四)安置宅基地统一规划、联户设计、联户建设。

  (五)被征拆人符合迁建条件的,按3万元/户的标准给予建房补助。

  (六)《征收土地预公告》后有夫妻离婚的,仍按一户进行补偿安置,其补偿安置分配事宜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七)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的,不享受宅基地集中迁建安置政策。

  (八)拆迁非住宅房屋按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不享受宅基地集中迁建安置。

  (九)迁建安置要优先利用空闲地和闲置宅基地,结合新农村、中心村和旅游小镇建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迁建用地。

  第四十条 县人民政府应组织农业农村、公安、人社、卫健、自然资源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单位对同时具备如下条件的人员依法进行审查认定,并予以张榜公示:

  (一)被拆迁房屋为合法住房;

  (二)被拆迁户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

  (三)被拆迁住房具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和生活条件;

  (四)除被拆迁住房外,被拆迁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无其宅基地或住房;

  第四十一条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拆迁住房安置人口数按下列情况核定:

  (一)户籍一直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二)户籍因婚迁入(含再婚夫妇随迁的依法行使监护权的未成年子女),且原户籍已注销,已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三)被拆迁对象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配偶及依法行使监护权的未成年子女,在征地项目《预征地公告》发布之前办理户籍迁移手续的;

  (四)因其他原因由外地农村迁入到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原户籍已注销,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居住满5年,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分享集体经济组织生产资料的;

  (五)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行政区域划分调整分社或合并村(居)委会,社区或“村改居”后,户籍仍在原地(原籍)的;

  (六)原户籍在所在村(居)委会、社区的现役军人(现役军官、符合国家安置政策的除外)、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服刑人员;

  (七)在以往房屋拆迁中采用宅基地迁建安置方式的被征拆人员(包括家庭新增人员),在拆迁其迁建房屋时可计入安置人员范围;

  (八)出嫁女和外出入赘男,户籍未迁出,一直享受集体经济组织生产资料,且配偶所在地未享受集体经济组织生产资料和未使用宅基地建设的。

  (九)经审定属于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加一人次的住房安置货币补助;

  (十)拆迁住房安置人口少于3人的(因分户造成的除外),按3人计算补偿人口。

  (十一)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予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一条核定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货币安置补助:

  (一)在集体土地上还有住房未拆迁或还有宅基地的户主及其共同生活居住的家庭成员;

  (二)其夫家在集体土地上有房屋的外嫁女及其子女户籍应迁出而未迁出的;

  (三)本人在其他集体土地上有房屋的随婚落户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子女;

  (四)五年内非正常原因户籍回迁或突击迁入的;

  (五)非家庭成员直系亲属迁入的;

  (六)其他有骗取货币安置补助款嫌疑的;

  (七)在以往房屋拆迁中已进行补偿安置的人员;

  (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

  (九)户籍已迁出,但因继承财产享有房屋所有权,未享有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生产资料的;

  第四十三条 安置人员资格认定截止日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发布之日。

  第四十四条 安置人员有多处被拆迁房屋的,只享受一次住房安置相关待遇。

  第四十五条 对安置人员资格审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被征拆人应当在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复查核实后予以依法认定。

  第四十六条 符合安置条件且无力购(建)住房的孤儿、特困供养人员、军烈属、失独家庭,经县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另行给予5万元/户的购(建)房补助。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被征拆人采取伪造、涂改土地和房屋权属、户籍等材料及其他违法行为骗取补偿(助)的,应当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追回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在征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敲诈勒索财物的;

  (二)强揽工程建设的;

  (三)煽动、组织或参与闹事,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阻碍征拆工作,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九条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人社、发改、征收安置、民政、公安、住建、卫健等部门未按《岳阳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主管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相关工作人员在征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有关术语解释

  (一)《岳阳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所称被征拆人,是指被征拆单位或个人。

  (二)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上农业附属设施,是指被征收土地上使用不同材质建造的水利设施、道路、沟渠、桥涵、护坡、挡土墙、温室大棚及其他为农业生产生活服务的设施。

  (三)本办法所称房屋内外附属设施,是指被征拆人的房屋庭院内外所有棚屋、花卉苗木、零星果木树木、房屋楼顶、无线电发射装置和机房、各类材质围墙、挡土墙、晒谷地坪、排水管沟、机水井、进户杆线、沼气池、化粪池等生产生活配套设施以及室内外水、电、气、网等管线设施。

  第五十一条 《岳阳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未明确或者未覆盖的征拆个案,由征拆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县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县征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并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 《岳阳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施行的本县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发布公告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

湖南省岳阳县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农业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土地类别

包干补偿标准

补偿要求

青苗补偿

附属设施

水田

3500

4000

1.集体土地上所有青苗和附属设施按该土地类别的征地面积计算补偿。

2.集体土地上无附属设施的,按该土地类别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的50%补偿。集体土地上建有钢架大棚、智能自动灌溉系统的,按重置成本评估评审后增加补偿。

3.水田在插秧前已投成本,按青苗补偿标准的50%补偿,插秧后按100%标准补偿。藕田参照执行。

4.旱地作物冬春季青苗按50%补偿,夏秋季按100%补偿。

5.耕地荒芜的,不给予青苗补偿。

6.种植在土地坡度大于25度以上的青苗,计算补偿面积时,原则上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实地丈量,则按征地红线图上的测算面积增加10%的坡比系数。

7.水浇地是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含蔬菜)的耕地(如:专业菜地)。

8.水产养殖用地指没有灌溉任务专门用于水产养殖(含特种名贵养殖)的设施农用地(如:专业鱼池)。其应达到下列条件:修建规范,塘基路面达硬化以上条件,水深度常年保持在1.5米以上,排、灌渠及设施齐全,各类材质堤埂护坡。带有休闲功能的(含垂钓中心等),其附属垂钓设施、停车场地、绿化景观等设施补偿费:50亩以下(含50亩)的增加2000元/亩,50亩以上的部分,增加1000元/亩。水产养殖用地以外的坑塘水面按邻近水田的50%予以补偿。需移塘养殖的,其青苗补偿费增加0.5倍(包括移塘的人工工资、车辆运输、移塘损失等一切费用)。

9.房前屋后自留菜地按水浇地的80%给予青苗补偿,不给予设施补偿。

10.专业芦苇地参照邻近水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有专业管理机构,沟渠、道路等设施齐全,且有相应的附属产品加工场所等)。

旱地

2500

2000

水浇地

5500

12000

水产养殖用地

5500

10000

林地

天然林

1000

500

人工林

2400

1000

未利用地

1000

不区分青苗补偿和附属设施补偿

附件2

湖南省岳阳县集体土地征收苗圃、花卉搬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品种

规格

合理种植密度(株/亩)

补偿标准

备 注

胸径

高度

各种苗圃

 

1米以下

2800—3000

6300

1.苗圃经营种植单位或个人须具有林业、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及相关证照;手续不齐全的按补偿标准的70%予以补偿。

2.本补偿标准包括苗木移栽的人工工资、车辆运输(含吊车)、移栽损失、安置等一切费用。

3.种植密度低于标准要求的按合理密度折算系数予以补偿(实际密度÷合理密度均值×补偿标准)。

4.异地移植的地点由被征拆人自行解决,不另补偿其他费用。

5.附属设施补偿费按该苗圃、花卉种植前土地类别进行补偿。

6.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手续齐全的名优特品种,按个案相关规定处理。

4厘米以下

1米以上

800—1000

7600

4—9厘米

600—700

11300

10—19厘米

300—450

18500

20厘米以上

150—200

32500

花卉

7200

附件3

湖南省岳阳县集体土地征收果园、茶园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生长期、补偿单价、种类

苗期

定植期

始果期

盛产期

桔、梨、柚

1200

2800

8000

14000

桃、李、枣、椒子等

1000

2400

5000

10000

茶园

800

1600

3800

8500

葡萄、提子

6000

10000

20000

草莓

8000

西瓜等

6000

药材

6000

备 注

1.桔树等果树的栽种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栽培技术规定;上述补偿中包括套种或混栽的其他作物的补偿。

2.桔、桃、李、柚等合理栽植密度50—80株/亩;茶蔸合理栽植密度600—800株/亩。

3.油茶在茶园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按不同生长期分别上调50%予以补偿。

4.两种或多种果树及其他经济作物混栽的,以栽种最多的一种计算补偿,其余不另计算补偿。

5.附属设施补偿费按种植前土地类别进行补偿。

6.苗期:指高度0.5米以下的果树苗;定植期:将苗期的树苗按国家相关栽培技术规定进行移植,且高度在0.5米以上、1.5米以下的果树;始果期:指果树移栽一年以后,开始挂果,但未达到一定产量的果树;盛产期:果树生长期已经稳定,每年产果达到一定数量,且果树冠径大于2米。

7.上述种类的青苗、设施补偿不得与本办法其他规定重复计算。

附件4

湖南省岳阳县集体土地征收坟墓迁移安置补偿标准

单位:元/冢

项 目

补偿金额

备 注

混凝土坟

3000

1.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所要迁移的坟墓,必须严格执行岳阳县殡葬改革制度,迁葬地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县自然资源部门及属地乡镇(办事处)负责确定。迁葬地费用按工程造价核实后计入征拆成本,最高每冢不超过6000元。

2.烈士、宗教和少数民族坟墓迁移应会同民政、民族宗教部门处理。

3.双冢坟补偿金额、迁葬地费用增加补偿标准的50%。

4.麻石、大理石等豪华坟墓,按个案相关规定处理。

砖、石坟

2250

土坟

1500

尸骨罐

600

附件5-1

湖南省岳阳县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结构、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序号

结构

主体结构、装饰(修)要求

征收补偿标准

砖混

1.主体结构要求

(1)砌砖、砌条石、混凝土基础;(2)预制板、现浇架空(防潮层);(3)24厘米眠墙或部分24厘米斗墙的砖砌墙工程 ;(4)现浇、预制楼梯踏步,护栏为金属、木质等;(5)横向承重的梁、楼板、屋面板等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现浇、预制);(6)屋顶为现浇钢丝网砼、空心板隔热层或平顶红瓦屋面;(7)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8)配套给水、排水、电气工程;(9)层高3米。

1330

2.装饰(修)要求

(1)室内地面铺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仿实木地板以上装饰(修)标准;(2)室内墙面贴瓷、刮涂、各类木制板材质墙裙;(3)天花一级吊顶以上装饰(修)标准;(4)厨房、洗漱间、厕所墙面贴瓷;(5)外墙正面和两侧为贴面砖,其他为干粘石以上装饰(修)标准;(6)各类入户防盗门及各类材质装饰(修)门;(7)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装饰(修)标准;(8)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防盗网,材质雨蓬;(9)各卧室衣柜、壁柜,厨房、洗手间、厕所的各类材质洗、刷类器皿及配套用具、设施齐全;(10)室内各类材质隔墙、水电设施齐全。

630

砖木

1.主体结构要求

(1)砌砖、砌条石基础;(2)竖向墙、柱采用24厘米眠墙或部分24厘米斗墙的砌砖或砌块砌筑;(3)横向木结构楼板;(4)木架、红瓦等屋面;(5)纤维板平顶;(6)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7)房间给水、排水、电气工程;(8)层高3.2米。

1020

2.装饰(修)要求

(1)室内地面(含防潮层)铺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仿实木地板以上装饰(修)标准;(2)室内墙面贴瓷、刮涂、各类木制板材质墙裙;(3)天花一级吊顶以上装饰(修)标准;(4)厨房、洗漱间、厕所墙面贴瓷;(5)外墙正面和两侧为贴面砖,其他为干粘石以上装饰(修)标准;(6)各类入户防盗门及各类材质装饰(修)门;(7)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装饰(修)标准;(8)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防盗网,材质雨蓬;(9)各卧室衣柜、壁柜,厨房、洗手间、厕所的各类材质洗、刷类器皿及配套用具、设施齐全;(10)室内各类材质隔墙、水电设施齐全。

480

土木

1.主体结构要求

(1)砖石基础;(2)土砖土筑或节砖墙;(3)红瓦屋面;(4)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5)房间给水、排水、电气工程;(6)层高3.2米。

700

2.装饰(修)要求

(1)室内地面(含防潮层)硬化或各类地面装饰以上装饰(修)标准;(2)室内墙面贴瓷、刮涂或各类材质墙裙;(3)外墙正面和两侧粉刷或干粘石以上装饰(修)标准;(4)顶面一级吊顶以上装饰(修)标准;(5)各类防盗门,各类材质门,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装饰(修)标准;(6)木质、塑钢、铝合金窗,各类金属材质防盗网、各类材质雨蓬,(7)厨房、洗漱间、厕所达到水泥墙裙以上标准;(8)厨房、厕所有各类材质洗、刷类器皿及配套;(9)室内各类间墙、水电设施齐全。

410

说明

1.房屋主体征收补偿标准包括水、电、路三通,宅基地平整,超深基础等费用。

2.房屋主体层高依《说明》修正,其余部分每缺少一项扣减20元/平方米。

3.房屋装饰(修)部分每缺少一项扣减20元/平方米。

4.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装饰(修)。

5.以上补偿按房屋主体建筑面积计算。

附件5-2

湖南省岳阳县集体土地征收偏杂屋结构、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等级

结构、设施要求

征收补偿标准

一等

1.结构要求:

(1)砖、石、混凝土基础;(2)砖砌24墙工程 ;(3)现浇、预制平顶红瓦屋面、天沟排水;(4)房屋四周散水等设施齐全;(5)配套给水、排水、电气工程;(6)层高2.2米以上。

2.设施要求:

(1)室内地面铺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仿实木地板等装饰;(2)室内墙面贴瓷、刮涂、各类木制板材质墙裙;(3)天花一级吊顶以上装饰(修)标准;(4)各类门窗装饰及配套。

1100

二等

1.结构要求:

(1)砖、石基础;(2)砌砖墙体工程;(3)木架、红瓦等屋面或纤维板等平顶;(4)房屋四周散水等设施齐全;(5)配套给水、排水、电气工程;(6)层高2.2米以上。

2.设施要求:

(1)室内地面铺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仿实木地板等装饰;(2)室内墙面贴瓷、刮涂、各类木制板材质墙裙;(3)各类门窗装饰及配套。

900

三等

1.结构要求:

(1)砖、石基础;(2)土筑或节砖墙;(3)各类瓦屋面;(4)层高2.2米以上。

2.设施要求:

(1)室内地面(含防潮层)硬化及以上标准;(2)室内墙面粉刷及以上标准;(3)门窗设施齐全。

700

说明

1.偏杂屋是指被征拆人主体建筑以外,依法搭建的为生产、生活服务的辅助性房屋,如厨房、厕所、畜禽舍等房屋。

2.有柱无墙的棚子一律计入房屋设施包干补偿范围。

3.偏杂屋不享受安置补助和奖励,无搬家、过渡费。

说明

一、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一律以房屋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不包括出檐、出梢。有柱走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围护结构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柱的走廊、无围护结构的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砖混房室外楼梯,如有顶棚则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如无顶棚则按水平投影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二、住宅高于或低于标准层高的,每10厘米按该房屋结构主体补偿单价增减3%。

三、房屋层高的测定方法为:砖木、土木、偏杂屋取室内地面至前后檐平均高度,砖混房取室内地面至屋顶落水檐口高度除以层数。

四、房屋架空层及瓦顶隔热(前后檐平均高度)的高度2.2米以下(不含2.2米)不予单独补偿,计入房屋层高系数补偿。

五、拆迁框架结构及企业生产性用房(除按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补偿外)按以下情况给予补偿:

(一)框架结构要求: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柱承重,框架结构的房屋主体部分按砖混结构住宅房屋主体补偿标准增加20%补偿。框架结构的认定,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专家确定。

(二)企业生产性用房单层层高加价标准。

1.单层层高在>3.2-≤4.5米的,层高加价为该房屋主体补偿标准的20%;

2.单层层高在>4.5-≤5.5米的,层高加价为该房屋主体补偿标准的30%;

3.单层层高在>5.5-≤6.5米的,层高加价为该房屋主体补偿标准的40%;

4.单层层高在>6.5米的,层高加价为该房屋主体补偿标准的50%,另6.5米以上每增加0.1米增加3%补偿。

六、被征拆人办理了不动产权证的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两证齐全的,给予不超过8000元的办证补偿。

附件6

湖南省岳阳县集体土地征收搬家、过渡费补偿标准

单位:元

项 目

单 位

补偿金额

备 注

搬家费

户·次

1500

3人以上每增加1人增加150元

1.每户人数以公告后确定的人口为准。

2.被拆迁户的搬家费,按两次计算。

3.选择宅基地集中迁建安置和安置房安置的被拆迁户,过渡时间不超过24个月。由于征地方的责任延长过渡期的,经批准后按实际过渡时间补偿过渡费,其标准按每年30%递增。由于被拆迁户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停发过渡费。选择货币安置的,过渡时间按不超过12个月计算。

4.拆迁非住宅房屋不计算搬家费和过渡费。

过渡费

户·月

800

3人以上每增加1人增加50元

附件7

征拆工作费用计提标准

项目

计提标准

备注

征拆服务费

依据服务质量比照征拆资金概算费用的1.5%计提

1.由县自然资源局收取。

2.收费对象为用地单位,不得向被征拆人收取。

概算审查工作经费

按征拆资金概算费用计提,小于等于5000万元的,按1%计提;大于5000万元的,按0.5%计提。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核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概算报告,概算审查工作经费由县自然资源局收取。

 

征拆实施工作经费

按征拆资金概算费用计提,小于等于5000万元的,按2%计提;大于5000万元的,按1.5%计提。

由从事现场宣传动员、现场调查、张榜公示、建(构)筑物的合法性认定、实施补偿、搬家腾地、现场清表、房屋拆除、建筑垃圾清运及委托评估等工作的征拆机构收取。

误工补助费

1.按300元/亩标准补助。

2.有房屋拆迁的以被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为基数,按5元/平方米的标准增加补助。

1.误工费补助是指补助给直接参与和协助、配合征拆工作的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除外)的误工费用。

2.误工费补助以村(居)委会为计算单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提。

征拆实施奖励

按被拆迁户直接补偿资金费用0.5%计提

主要用于征拆工作实施单位和参与征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其他不可预见费用

不可预见费按征拆资金概算总额(不含住房安置补助及评估补偿费用)的5%计提

主要用于征地拆迁的司法强制执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维稳、突发事件处理、困难救济、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及小额隐蔽、遗漏实物补偿等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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