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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批准补偿安置方案被判违法
孙先生在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某村拥有房屋和宅基地,在该村拆迁过程中,孙先生的房屋所在地块被划入征收范围,但征收方在与孙先生商谈拆迁补偿事宜协议的时候没有出示任何的征收文件,补偿条件也有失公平。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孙先生决定通过法律
2015-03-03 -
镇政府违法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
翟先生是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某村的村民,在当地拥有自己的住房。由于政府规划,翟先生的房屋被划在了拆迁范围内,但当地政府给出的补偿标准太低,翟先生一直没有同拆迁办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在没有签订任何补偿协议、也没有收到任何强行拆除的通知的
2015-02-28 -
违法占用承包地,施工单位遭处罚
刘先生等14人在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柳河镇某村沿河路地段拥有20余亩承包地。2013年4月,柳河镇人民政府和该村村委向刘先生等人表示要修沿河路,不让其在承包地上耕种,但未出示任何征地手续,刘先生等人也没有获得合法补偿。2014年4月,不明身份主体
2015-02-15 -
复议遭遇不予受理,起诉获胜
樊先生在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何庄乡某村拥有合法房屋。因该村进行拆迁改造,拆迁改造指挥部、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3年1月15日及2013年7月15日两次与樊先生签订《协议书》,载明因房地产开发公司施工造樊先生的房屋不适宜居住,两次分别约定向樊先生预
2015-02-15 -
律师支招应对违法《行政复议告知书》
郑先生是贵州省福泉市龙昌镇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产。1997年因当地修路,郑先生的房屋被非法违法强拆,时隔十七年之久,郑先生被拆房屋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并未得到合理满意的补偿,被逼无奈之下,郑先生委托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律师和孙清
2015-02-13 -
市房管局行政许可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
邱女士和孟先生夫妇(化名)在扬州市邗江区汊河街道某集体土地上有合法的私房一套,多年来,夫妻二人以该房屋经营酒楼为生,谁知2013年当地政府启动了一项所谓的重点工程,使邱女士家的房子面临拆迁。拆迁办不仅不肯出示证明拆迁合法性的相关批文,在
2015-02-12 -
市政府沉默逃避职责,法院限90日作出决定
郭女士是四川省泸州市人,在当地集体土地上拥有自己的房屋,用于生活居
2015-02-11 -
法律维权促征收范围变更,住改非免遭拆迁
李先生在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拥有合法房屋,一直用于商业经营,经营收入也是全家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李先生的这套房屋属于国有土地上的住改非房屋,营业执照等手续齐全。由于当地拟进行棚户区改造工程,2014年6月开始,李先生商铺所
2015-02-10 -
翻建房屋遭违法强拆,拆迁律师诉讼两审均胜诉
常先生是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王家乡某村的居民,在该村拥有住宅房屋,并持有宅基地使用权证和村镇房产执照。该房屋年久失修、出现裂缝,已经成为危房、无法居住,常先生多次请求镇政府解决其居住问题,2014年,在获得镇党委书记口头同意的情况下,常
2015-02-09 -
拆迁律师法律维权,城管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高先生是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城郊乡某村的村民,在该村拥有房产。因高先生所在村庄面临拆迁,拆迁双方在补偿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未能达成补偿协议。2014年7月28日,县城管局针对高先生建于2006年的上述房产作出宁城处字[2014]经开区第XXX号行政处罚
2015-02-05 -
法院判国土、规划两局答复行为违法,败诉
拆迁户张先生(化名)和王女士(化名)是天津市蓟县渔阳镇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住宅。2012年蓟县人民政府搞新城建设,决定征收蓟县渔阳镇二十多个村的集体土地。张先生和王女士的房屋就在征收范围内,在2013年2月份和2014年5月份,天津市蓟县渔阳镇
2015-02-05 -
企业征收维权八月多获1400万补偿
李先生是湖北武汉市江汉区一家制造企业的法人,2014年这家企业的房屋因当地政府旧城改建安置房项目面临被征收。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明显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且未充分考虑对企业经营及收益的影响。面对这样的补偿,企业当然是不同意签协议,而征收方也
2015-02-04 -
拆迁律师诉讼撤销市国土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
周先生是安徽省蚌埠市人,在蚌埠市固镇县某集体土地上拥有一处房屋。由于政府规划,周先生房屋所在集体土地被征收,2012年周先生的房屋被划进拆迁范围内。但是拆迁办给出的标准太低,周先生认为低价征收土地,对房屋进行拆迁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
2015-02-02 -
法院依法判决市国土局复议决定违法
杨女士系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包郊哈林格尔乡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产。因当地政府部门对该村进行房屋拆迁及土地征地,将杨女士的房屋在凌晨进行了强行拆除,杨女士报警后,警察出警后并未制止、查处违法行为。时隔半年之久,杨女士所受
2015-01-30 -
《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被法院依法撤销
当事人胡女士(化名)是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地上附着物建筑面积约2600平方米全部用来经营加工企业,其中一部分建筑物是2003年从莫龙村村委会手中购买所得,其余部分是随后经过申请后自建的。2014年当
2015-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