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姜某某。
【代理律师】鲁金艳律师,京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江西省人民政府。
【审理日期】2024年8月27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进行了实地踏勘、召开调查会并推动协商,最终作出复议决定。
【基本案情】
姜某某系横峰县兴安街道办事处廻垅村七里垅组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2024年6月1日,街道办工作人员要求其腾退拆除房屋,并拿出一份其2013年11月9日签字的《横峰县老鼠峡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但他称对协议内容不知情且协议未显示房屋征收决定文号。
为核实征收行为合法性,他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于2024年7月31日通过其作出的告知书得知江西省人民政府2022年11月1日作出的《关于横峰县2022年度第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赣土批字[2022]244号)。他认为省政府作出批复前未获取前置必要文件、未核实征收范围和申报项目名称,且未依法听证,程序违法,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批复。
【维权经过】
当姜某某面对房屋腾退拆除,对补偿安置协议及征收行为合法性满心疑虑时,为守护自身合法权益,经多方了解,毅然委托京平律师事务所鲁金艳律师代理此案。鲁金艳律师接案后,迅速展开行动,深入了解案情,广泛收集证据,于2024年8月26日向江西省人民政府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次日,省政府便高效受理,展现出对民众诉求的重视。
在行政复议的进程中,复议机关工作人员专业且负责的态度贯穿始终。鲁金艳律师代理姜某某提出省政府批复程序违法的主张后,在电话沟通过程中,工作人员始终以平和、客气的态度沟通协调。面对律师有理有据的阐述,与江西省自然资源厅代表省政府给出的答复意见,工作人员认真倾听鲁金艳律师的观点,仔细记录要点,在专业的法律辩论环节,始终保持中立且温和的态度引导双方理性表达。
行政复议机关不仅重视书面材料的审查,更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开展实地工作。在此期间,工作人员不辞辛劳了解实际情况。在推动姜某某与当地政府协商化解争议时,工作人员始终耐心细致,用温和的话语安抚双方情绪,反复沟通协调,虽然因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分歧较大最终未能达成一致,但他们全程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以及友好客气的沟通方式,极大地缓和了本可能紧张激进的复议气氛。同时,复议机关秉持严谨态度,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且深入的审查,确保复议工作的公正与严谨。
【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征地部门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张贴照片不符合证据形式要求,无法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姜某某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知批复,其申请未超复议期限。省政府作出的批复在征地报批前,未履行好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公告、提供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的证明材料,也不能证明相关村小组知情并参与听证,未提供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证明材料,程序违法,且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
但鉴于案涉土地已供地并开工建设,撤销批复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也会损害相关方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确认赣土批字〔2022〕244号《批复》批准征收兴安街道廻垅村七里垅组集体土地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在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过程中,行政机关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履行好公告、听证、调查确认、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义务,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被征地农民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如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当对相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存疑时,可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相关文件资料,以核实征收行为的合法性。专业律师的介入能够帮助被征地农民更好地了解自身权益,收集证据,在法律程序中充分表达诉求,维护合法权益。同时,即使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若因客观原因无法撤销,也应通过其他途径确保被征地农民获得合理补偿,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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