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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厂房征收行政机关未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行政诉讼要点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12-22

旧厂房征收行政机关未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行政诉讼要点
 
旧厂房征收中,行政机关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行政诉讼,核心是锁定适格原被告、严守起诉期限、精准提出诉讼请求、完成举证责任分配并围绕合法性审查展开,同时可主张履职与赔偿,以下是完整要点。
 
一、诉讼主体界定(核心前提)
 
原告资格:旧厂房的土地使用权人、厂房所有权人是核心适格原告;与土地使用权存在合法利害关系者(如合法承租人、抵押权人等),也可作为原告,起诉时需提交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证明利害关系的材料。
 
被告确定:通常以负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法定职责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被告;若征收主导为县级以上政府,或存在委托实施、多机关共同违法情形,可将相关机关列为共同被告;经复议且维持原行为的,原机关与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管辖法院:因涉及不动产,由厂房及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便于现场核查与事实认定。
 
二、起诉期限与受案范围(程序关键)
 
起诉期限:一般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未依法变更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起诉;行政机关未告知起诉期限的,从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算,但最长不超一年;申请履职后行政机关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起诉;不动产案件最长保护期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二十年。
 
受案范围: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登记职责、违法变更或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中登记相关义务等行为,均可起诉;未履行登记职责的不作为案件亦属受案范围。
 
三、诉讼请求设计(精准主张)
 
履行职责之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如注销原证、核发新证等)。
 
确认违法之诉:请求确认被告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违法,适用于已无法实际履行登记职责的情形。
 
行政赔偿/补偿之诉:若因未依法登记造成产权争议、无法交易、融资受阻等损失,可一并或单独主张赔偿,需明确损失范围与金额。
 
撤销并重作之诉:若已办理的变更登记存在程序违法、主要证据不足等情形,请求撤销并责令重新办理。
 
四、举证责任与核心证据(胜诉基础)
 
被告举证责任:需证明其具有登记职权、已依法履行审查义务(如征收决定合法、补偿已到位、材料齐全等)、未登记具有法定理由(如原告未提交必要材料等)、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法举证则承担败诉风险。
 
原告举证责任
 
利害关系证据: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等,证明对土地及厂房享有合法权益。
 
申请与催告证据:向行政机关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书、邮寄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明已提出申请且行政机关未依法办理。
 
损害证据:评估报告、交易合同、财务凭证等,证明因未登记造成的具体损失。
 
违法线索证据:征收决定、补偿协议、被告未履行登记职责的书面通知或证明等,佐证行政机关存在不作为或违法作为。
 
五、合法性审查要点(庭审核心)
 
职权合法性:审查被告是否具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法定职权,是否存在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委托不当等情形。
 
程序合法性:核查是否履行申请受理、材料审查、公告、审批等法定程序,是否存在程序倒置、遗漏关键环节等问题。
 
实体合法性:审查征收决定是否合法、补偿是否已足额到位、土地权属是否清晰无争议、登记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等。
 
法律适用:审查被告适用《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或遗漏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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