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地拆迁的行政讼诉中对行政机关联合执法行为的协调机制
在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行政机关联合执法行为因涉及多部门协同、权责交织等特点,极易引发法律争议与程序冲突,而构建科学有效的协调机制,既是破解司法审理难点、实质化解征拆纠纷的关键抓手,也是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平衡公共利益与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路径。从诉前源头防范到诉中实质审理,再到诉后长效规范,全流程的协调机制串联起司法、行政及相关主体的协同发力,为征地拆迁联合执法的合法性审查与争议解决提供了系统化解决方案。
诉前源头协调机制
联席会议前置研判:多地通过建立府院、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提前协调。如赣州市在土地房屋征收中,由市中院、自然资源局等7个部门组成常任成员单位,每季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针对联合执法的流程规范、补偿标准等问题会商。湖北咸宁则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征地拆迁等重大行政行为前,会同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开展事前研判,避免联合执法因程序瑕疵引发诉讼。
争议化解平台前置调解:部分地区设立涉诉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将联合执法相关纠纷纳入诉前化解范畴。黄山区构建“四调一体”机制,把房屋土地征收争议作为调解重点,由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司法局指导,联合执法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诉前调解,还可邀请专家参与,提前化解矛盾以减少诉讼。
诉讼过程中审理协调机制
关联案件合并审理:针对征地拆迁中多部门联合执法可能出现的多行为、多被告导致的“一事多案”问题,法院可依法合并审理。最高院相关指导意见明确,若原告针对镇政府、自然资源部门等不同行政机关在征收中的关联行为分别起诉,法院审查后认为合并审理更利于化解争议的,应合并审理。比如强拆与前期断水断电等关联执法行为,合并审理可综合认定联合执法的整体合法性。
法检联动协同化解:在诉讼审理甚至再审阶段,法院与检察院联动协调。如浙江邬某诉街道办拆迁强制案中,省检察院抗诉后,省高院会同检察院联合走访属地政府、约谈街道办负责人,厘清争议症结,最终促成街道办妥善安置邬某,邬某撤诉。重庆某征拆案中,法院与检察院还联合召集政法委、规资局等多部门,推动双方达成2300万元补偿的和解协议。
明确出庭与举证协调规则:对于多机关联合执法的诉讼案件,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机制,多部门为共同被告时,协商确定主要负责人出庭,要求负责人“出庭又出声”,参与庭审质证辩论以配合查明案情。同时,通过责任部门会商应诉机制,协调联合执法各部门整理提交证据材料,避免因部门间举证脱节影响案件审理。
诉后复盘与长效协调机制
纠错与整改联动:若诉讼中发现联合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行政机关需启动主动查错纠错机制,及时撤销、变更相关行为,并书面通知法院和当事人。同时推行“一案一复盘”,联合执法各部门共同剖析败诉或争议案件,弥补制度和流程漏洞。如黄山区要求涉诉部门深度剖析案件,通过执法监督意见书倒逼执法改进。
司法建议与案例指导联动:法院针对联合执法中暴露出的共性问题,以司法建议形式反馈给政府及相关部门。同时各地建立典型案例通报机制,如咸宁要求定期公布征地拆迁类行政诉讼案例,组织联合执法人员学习,通过案例规范后续执法流程,实现“办理一案、规范一片”。
常态化培训与交流:组织行政执法、行政审判人员同堂培训,定期开展联合执法人员旁听典型庭审等活动。如赣州通过业务规范指导组对征收矛盾突出地区开展执法指导,咸宁每年至少组织执法人员旁听一次重大行政案件庭审,提升联合执法各部门的合规意识和协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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