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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项目中行政机关未依法论证生态修复方案的行政诉讼要点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12-02

环境保护项目中行政机关未依法论证生态修复方案的行政诉讼要点
 
在环境保护项目的实施链条中,生态修复方案论证是保障修复行为科学性、合规性的关键前置环节,更是行政机关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法定要求。然而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在推进环保项目时,未依法开展生态修复方案论证的情形时有发生,不仅导致生态修复措施缺乏科学支撑,易引发二次生态损害,也违背了《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生态保护的刚性规定。
 
诉讼主体认定
 
原告:若案件涉及私人利益受损,如周边土地使用权人、养殖户因未论证的修复方案存在缺陷导致生态破坏进而产生经济损失,此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或单位可作为原告。若案件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是适格原告,且需先履行诉前检察建议程序,只有行政机关收到建议后仍未依法履职,检察机关才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被告:需依据项目职责划分锁定。通常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修复相关方案的合规性、科学性有论证监管职责;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林地等生态修复项目中负责方案论证统筹;住建部门涉及拆迁场地、城建配套生态修复项目时,可能成为论证责任主体。可通过项目批复文件、部门职责清单等确定实际主导或监管论证工作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
 
诉讼请求明确
 
确认违法:这是核心诉讼请求之一。原告可请求法院确认行政机关未依法进行生态修复方案论证的行为违法,比如未组织专家论证、论证程序不符合法定流程、未采纳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论证意见等,法律依据可援引《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责令履行职责:若生态修复方案尚未实施或处于推进阶段,可请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限期补做生态修复方案论证,且论证需符合《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等规定的标准,必要时需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并公示结果,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提出该请求。
 
附带赔偿请求:若因未依法论证导致修复方案不合理,进而引发生态破坏,造成个人或集体财产损失,如土壤污染致农作物绝收、水质恶化致养殖亏损等,可同步请求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若涉及公益诉讼,可要求行政机关督促相关主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依据《国家赔偿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等主张权利。
 
证据链构建
 
行政机关未履职的证据:如向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其答复中无生态修复方案论证记录、专家名单、论证纪要等材料;提交的投诉举报记录,证明曾反映论证缺失问题但行政机关未处理;相关规范性文件,证明案涉项目类型依法必须开展论证,如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相关项目的修复方案需经科学论证,以此佐证行政机关存在法定职责。
 
损害关联证据:若有损失,需提交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生态损害报告,如土壤污染物超标、水质不达标等数据;现场影像资料,对比修复方案实施前后生态环境变化;损失凭证如农作物减产评估报告、医疗费用票据等,证明损害与未依法论证的修复方案存在因果关系。
 
程序违规证据:若行政机关虽开展论证,但存在专家不具备相应资质、论证未公开听证、未记录论证意见等程序问题,可收集论证参与人员资质材料、听证公告记录等,佐证论证程序违法。
 
管辖法院与起诉期限把控
 
管辖法院:一般由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若案件涉及跨区域生态破坏、重大生态保护项目,或社会影响较大,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修复项目,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期限:私益诉讼中,原告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机关未依法论证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若曾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需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在发出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未在2个月内(紧急情形15日内)履职的,应及时提起诉讼,避免损害扩大。
 
庭审与执行关键要点
 
庭审焦点抗辩:庭审中需重点围绕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法定论证职责、未论证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行为与生态损害或风险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展开辩论。行政机关可能以“论证属内部程序”“项目紧急无需论证”等抗辩,原告需援引相关法律条文及地方规章,反驳该抗辩。
 
诉中临时措施:若未论证的修复方案实施后生态损害正持续扩大,如污染扩散、植被大面积枯死等,可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责令行政机关暂停修复方案实施,直至完成合法论证。
 
判决执行跟进:若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补做论证或承担赔偿责任,其拒不履行的,原告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行政机关拒不履职的,法院可采取对负责人按日罚款、向社会公告等强制措施,确保判决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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