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补证据不足的诉讼要点
针对棚户区改造中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诉讼,核心逻辑在于牢牢把握被告举证责任这一关键原则,精准聚焦评估环节与征收程序中的证据缺口,明确提出指向性诉讼请求,必要时辅以证据保全与专业鉴定手段。诉讼目标优先锁定“撤销补偿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若案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导致撤销确有不当,可退而求其次主张“确认违法并责令补正补偿或赔偿”,始终围绕“补偿公平足额”这一核心诉求展开。
一、核心法律依据速览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被告对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第七十条规定“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行为可判决撤销;第七十四条明确“确认违法但不撤销”的适用情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征收决定前置要件(如“四规划一计划”)、评估机构选定规则、评估异议与复核程序、补偿金额不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价、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并专户存储等核心要求。
行政诉讼解释及证据规定:包含责令被告提交证据、被告拒不提交则推定原告主张成立、评估与鉴定义务分配、财产损害举证倒置等实操性规则。
二、诉讼全流程核心要点
(一)起诉准备与管辖确定
主体与被告界定:原告为被征收人,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权人、合法承租人等利害关系人;被告固定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得错列下级部门。
起诉期限把控:自收到补偿决定书面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若经过行政复议,需在复议决定作出后15日内起诉。存在不可抗力、被告隐瞒起诉权利等中断或扣除情形的,需提前收集相关证据证明。
管辖法院选择:一般由不动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案情复杂、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标的额较大的案件,可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起诉前需通过法院官网或立案庭确认管辖层级。
诉讼请求明确化:优先提出“撤销被告作出的XX号征收补偿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合法补偿决定”;若撤销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可调整为“确认被告作出的XX号征收补偿决定违法,并责令被告限期补正补偿内容(明确货币补偿金额或产权调换房源细节)”,避免诉求模糊导致法院无法直接裁判。
(二)证据策略:被告举证核心+原告补强关键
行政诉讼实行“被告举证”原则,被告需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原规定10日,按最新时效调整)提交作出补偿决定的全部证据及规范性文件,逾期未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行政行为无证据支撑,原告可直接主张该行政行为违法。原告的核心策略是针对性攻击被告证据缺口,同时补充自身证据强化主张。
1. 被告核心证据缺口攻击方向
这是诉讼胜诉的关键,需重点核查以下五类证据是否缺失或违法:
征收前置要件证据缺失:被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征收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纳入年度计划(即“四规划一计划”);无法出具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的银行证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未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或评估内容流于形式未覆盖关键风险点。
评估链条证据违法:这是最常见的证据缺口,包括评估机构选定未经过协商、多数被征收人同意或随机选定程序,无书面选定记录;评估人员未实地查勘房屋,或查勘记录无被征收人、见证人签字;评估报告未依法送达被征收人,或未告知其申请复核、专家鉴定的权利;评估方法选用错误(如商业用房采用住宅评估方法)、可比实例选取与被征收房屋区位、用途差异过大,或评估时点滞后于征收决定公告日(特殊情况下因行政机关拖延导致价格大幅上涨的,需主张按补偿决定作出时市场价调整);评估结果明显低于公告之日周边同类房地产实际成交价。
实体认定证据错误:房屋权属、建筑面积、用途认定与不动产登记证或合法建房手续不符;漏评房屋附属设施(如围墙、车库、水井)、室内装修、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对于“住改非”房屋未按实际经营情况认定补偿标准,或未依法核算停产停业损失;产权调换房源的位置、面积、单价、交付时间等关键信息不明确,无房源备案证明或规划文件支撑。
征收程序证据瑕疵:被告未提供与被征收人的协商记录,或协商记录无双方签字确认;补偿决定送达方式违法(如未经邮寄、公告等法定程序直接张贴,且无证据证明被征收人知晓);作出补偿决定前未告知被征收人陈述、申辩权利,或未记录相关意见。
特殊情形证据缺失:对于未登记建筑,被告未提供调查、认定和处理的书面文件,直接以“无证”为由不予补偿;同一征收项目中存在补偿标准不一的情况,被告无法解释差异化补偿的合法依据。
2. 原告举证与取证技巧
基础证据收集: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纳税凭证(证明“住改非”经营事实);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现场照片、视频(标注拍摄时间、地点);周边同类房屋同期交易合同或中介报价(证明评估价偏低);损失清单及相关票据(如装修合同、搬迁运输费发票)。
信息公开助力取证:向被告或相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征收决定、补偿方案、评估机构资质证明、评估机构选定记录、评估报告底稿、补偿费用专户存储证明等关键文件,若行政机关逾期不答复或拒绝公开,可将该记录作为程序违法证据提交。
申请法院协助取证:针对被告持有但拒不提交的有利证据(如同一项目其他被征收人的高标准补偿协议),向法院提交《责令被告提交证据申请书》;若证据可能灭失(如房屋即将被拆除),提交《证据保全申请书》。
鉴定申请精准运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被告无法证明评估合法的,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重新评估;对漏评的装修、附属设施价值或停产停业损失,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具体金额。
(三)庭审质证与辩论焦点
质证核心维度:围绕被告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展开质证。对被告提交的复制件无原件核对、笔录无签字、送达回执无收件人确认等瑕疵证据,直接主张不具备证据效力;对被告在诉讼中自行收集的补充证据,依据“行政行为作出后不得自行取证”原则,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辩论焦点强化:庭审中重点围绕“评估程序是否合法”“补偿金额是否符合市场价”“补偿项目是否完整无漏项”“安置房源是否明确可执行”“前置要件是否全部齐备”五个核心问题展开,结合证据缺口逐一反驳被告主张,避免偏离重点陷入细节争议。
程序性抗辩关键:若被告存在未告知起诉期限、未依法送达补偿决定等程序问题,直接主张原告起诉未超期;对被告逾期提交的证据,坚决要求法院不作为裁判依据。
(四)裁判结果应对与后续救济
常见裁判结果处理:若法院认定补偿决定“主要证据不足”,通常判决撤销并责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若撤销会损害重大公共利益,法院可能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此时需重点关注判决书中“责令被告补正补偿”的内容,确保补正措施可执行。
后续救济路径:被告重新作出的补偿决定仍存在违法情形的,可在收到后6个月内再次起诉;法院确认补偿决定违法后,可另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明确赔偿范围(包括房屋价值、漏项损失、利息损失等)及计算依据;对一审判决不服的,需在15日内提交上诉状,上诉时补充一审未提交的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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