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更新项目中行政机关未依法建设慢行系统的行政诉讼核心要点
城市更新作为优化城市功能、提升民生福祉的重要举措,慢行系统建设是其核心配套工程,直接关系居民出行安全、生活品质及城市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各地城市更新专项规定,行政机关负有按规划推进慢行系统建设的法定职责。
然而实践中,部分城市更新项目存在慢行系统未建、缓建或建设标准不符合要求等问题,不仅违背城市更新的公益属性,更可能侵害周边群众的合法权益。当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慢行系统建设职责时,受影响主体可通过行政诉讼途径维权,明确诉讼核心要点、筑牢权利保障基础,成为此类案件胜诉的关键。
明确诉讼主体资格
确定适格原告:原告需与未建设慢行系统的城市更新项目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比如项目范围内及周边的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其日常出行、房产价值可能因缺少慢行系统受损;依靠慢行交通吸引客流的沿街商户,也可作为原告。若涉及区域公共交通权益,相关公益组织也可依法提起诉讼。原告需初步证明自身权益受该行政不作为影响,如提供房产证明、营业执照等。
锁定适格被告:通常以承担慢行系统建设规划、组织实施职责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常见的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更新专项主管部门等。若多个机关共同负责项目推进,可列为共同被告;若行政机关委托下属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因受托机构无独立担责能力,仍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制定具体可执行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需避免模糊表述,结合行政机关违法情形精准提出,常见类型包括三类。一是确认违法,若行政机关完全未开展慢行系统建设,或建设严重违反规划要求,可请求法院确认该不作为或违法建设相关行政行为违法;二是责令履行职责,若慢行系统属于城市更新规划中明确的必建内容,可诉求法院责令行政机关限期按规划标准建设慢行系统;三是附带行政赔偿,若因未建慢行系统导致原告权益受损,如老人因缺少人行道摔伤、商户因客流减少产生经营损失等,可一并提出赔偿请求,明确赔偿金额及计算依据。
全面固定核心证据链
虽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需先提交基础证据,再由行政机关举证反驳,具体需准备三类证据。其一为利害关系证据,如房产证、租赁合同等,证明自己处于项目影响范围内;其二为行政机关不作为 / 违法的证据,包括城市更新规划文件、慢行系统建设相关批复等,证实慢行系统是法定建设内容;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取的相关回复,证明曾申请行政机关履职却未获回应;还有项目现场照片、视频等,佐证未按规定建设慢行系统的事实;其三为损失关联证据,若提出赔偿诉求,需准备医疗单据、经营流水台账等,证明损失与行政机关未依法建设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紧扣法律依据与合法性审查焦点
找准法律支撑:除《行政诉讼法》外,还可援引专项法规,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关于城市道路配套设施建设的规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涉及公共设施建设的公众参与、规划论证等要求;同时各地如北京、上海等多有城市更新条例及慢行系统建设专项规章,均可作为诉讼依据。
聚焦审查核心:法院会重点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存在法定职责、是否存在程序违法。前者需确认慢行系统是否被纳入城市更新规划、相关规划是否已获批,行政机关是否具有建设或组织建设的法定职责;后者审查行政机关在推进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公示建设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等法定程序,若存在未公示、未回应公众合理建议等情况,可认定为程序违法。
把握诉讼时效与管辖法院
严守诉讼时效:若原告知道行政机关未依法建设慢行系统,需在 6 个月内提起诉讼;若曾向行政机关申请履行建设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原告可在该期限届满后 6 个月内起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耽误期限的,可依法申请顺延。
选对管辖法院:一般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案件属于涉及众多居民利益的重大群体性案件,可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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