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不服强制搬迁通知的行政诉讼要点
在棚户区改造项目推进过程中,强制搬迁通知的作出与执行直接关系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与居住权益,一旦被征收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搬迁通知持有异议,行政诉讼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途径。为帮助被征收人精准把握维权方向、规避法律风险、提升维权成效,本文将围绕强制搬迁通知不服的行政诉讼维权核心要点展开详细解析,为被征收人提供专业、可操作的法律指引。
精准确定诉讼主体
明确适格被告:通常以作出强制搬迁通知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若未收到书面搬迁决定书但已实施搬迁,以具体实施强制搬迁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若实施主体不明确,可凭初步证据锁定疑似行政机关为被告,法院审理中若发现被告不适格,会告知变更,若无法确定主体,法院可移送相关机关调查并中止诉讼。若案件经过行政复议,复议维持原行为的,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改变原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确认自身原告资格:被征收人需是强制搬迁通知所指向的房屋所有权人、合法使用权人等直接利害关系人,需准备好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等材料证明自身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以此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严格遵守起诉期限
依据最新司法解释,起诉期限从被征收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强制搬迁通知内容及实施主体之日起计算,一般为六个月。若被告主张原告已超起诉期限,需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若存在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可依法申请顺延;若曾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需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避免因期限逾期丧失诉权。
规范准备诉讼基础材料
核心诉讼文书:起诉状需清晰载明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比如诉求可写确认强制搬迁通知违法、撤销该通知,若已因该通知遭受财产损失,可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诉求。
关键证据材料:一方面要留存房屋权属证明、征收补偿方案、与行政机关的沟通记录、强制搬迁通知原件等书面材料;另一方面需收集强制搬迁相关的影像证据,如拍摄实施搬迁的人员、设备、时间,以及房屋及内部财物状况,若存在夜间、法定节假日实施搬迁等情况,此类影像证据将成为程序违法的重要依据。此外,若申请过信息公开,其回复文书也可作为证明行政机关程序是否合法的证据。
精准锁定行政机关违法情形
诉讼中需重点举证强制搬迁通知及后续可能的搬迁行为存在违法情形,常见情形包括:一是程序违法,如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搬迁通知前未履行催告义务,未保障被征收人陈述、申辩权,或未依法送达通知文书;二是缺乏合法依据,如作出强制搬迁所依据的征地批复、征收补偿决定不存在、未生效,或补偿决定尚在复议、诉讼期限内就作出强制搬迁通知;三是主体越权,比如根据规定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行政机关擅自作出强制搬迁通知并实施搬迁,属于超越职权范畴。
合理选择管辖法院
此类行政诉讼一般由作出强制搬迁通知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若案件涉及不动产专属管辖相关情形,或存在多个行政机关共同作出行为等特殊情况,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确认管辖法院,避免因管辖错误导致案件被移送,耽误维权时间。
善用诉讼中的配套权利
诉讼过程中,可依法申请法院调取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搬迁通知的内部审批文件、征地批复等相关证据,弥补自身取证能力的不足;若担心强制搬迁行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可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阻止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搬迁;同时,若对专业问题有争议,可申请专业人士出庭作证,助力法院查明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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