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更新项目行政机关未保障公众参与规划制定的行政诉讼要点
在城市更新项目推进过程中,公众参与规划制定是保障决策科学性、合法性及维护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核心环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保障义务是城市更新规划生效的法定前提。然而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在城市更新规划制定阶段存在未依法公示信息、未提供合理参与途径、未回应公众意见等程序瑕疵,此类行为不仅侵犯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也可能导致规划内容脱离实际需求,进而引发行政争议。
明确诉讼主体资格
原告资格界定:原告需是与城市更新规划制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主体。通常包括规划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等直接利害关系人;若规划涉及公共空间、生态环境等公共利益,周边居民或相关公益组织也可作为原告。依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解释,只要能证明规划制定会影响自身合法权益(如居住环境、财产价值等),即可具备原告资格。
确定适格被告:一般以组织编制城市更新规划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城市更新的专项主管部门等;若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参与规划制定,可列为共同被告;若行政机关委托下属机构开展规划相关工作,因受托机构无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仍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例如某区城市更新局委托街道办公示规划却未保障公众参与,被告应为区城市更新局。
明确具体诉讼请求:诉讼请求需具体且具有可执行性,避免模糊表述。常见诉求包括三类,一是确认违法,即请求法院确认行政机关制定城市更新规划时未保障公众参与的行为违法,这是针对程序违法的核心诉求;二是撤销或责令更正,若规划因缺乏公众参与导致内容不合理,可请求撤销规划或责令行政机关依法补充公众参与程序后重新制定;三是责令履行职责,若行政机关完全未开展公众参与相关工作,可诉求法院责令其采取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法定方式保障公众参与权。
精准固定核心证据:行政诉讼中虽由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需先提交基础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再由行政机关举证反驳。原告需准备规划关联证据,如能证明自身属于规划影响范围内的房产证明、土地权属文件等,证实与规划存在利害关系;还需准备程序缺陷证据,如规划公示期过短、未公开公众提意见的渠道、未公示意见采纳情况等相关记录;若有其他居民、商户的证言、未被采纳的书面意见等佐证,也可作为补充证据。而行政机关若无法举证证明已通过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法定方式保障公众参与,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紧扣法律依据与程序违法认定
找准法律依据:除《行政诉讼法》外,还需结合专项法规与地方条例。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重大行政决策需保障公众参与;地方层面如《江西省城市更新条例》明确规划报送批准前需公告并通过论证会等收集公众意见,报送时需附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这些均是认定行政机关程序违法的直接依据。
聚焦程序违法情形: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核心是审查行政机关程序是否合法,常见违法情形包括未依法公示规划草案及相关信息,剥夺公众知情权;未提供合理参与途径,未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法定形式;未对公众提出的意见进行梳理回应,未公示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对涉及重大利益分歧的规划,未组织听证或未遴选有代表性的公众参与听证等。
把握诉讼时效与管辖法院
遵守时效规定:若原告直接提起诉讼,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规划制定完成且未保障公众参与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需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耽误期限的,可申请法院延长期限。
确定管辖法院:通常由最初作出规划制定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若案件涉及重大、复杂的城市更新规划(如涉及大面积旧区改造的规划),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拓展阅读:   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安置不合理怎么办?   拆迁法律知识   拆迁律师说法




京平拆迁律师公众号
京平拆迁律师维权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