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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项目中行政机关未依法保障养殖户知情权的行政诉讼要点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11-05

环境保护项目中行政机关未依法保障养殖户知情权的行政诉讼要点
 
在环境保护项目中,行政机关未依法保障养殖户知情权的行政诉讼,核心围绕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行政行为展开,结合《行政诉讼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环保领域专项规定,其诉讼要点可从起诉前提、诉讼主体、证据责任、诉讼请求等多方面梳理,具体如下:
 
明确起诉前提,区分不同公开情形
 
依申请公开的前置步骤:若行政机关未主动公开环保项目相关信息,养殖户不能直接起诉,需先向行政机关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只有在对行政机关的答复不满,或行政机关逾期未答复时,才可提起行政诉讼。比如养殖户申请公开环保整治项目中针对养殖场的拆迁补偿标准,行政机关逾期未回应,养殖户可启动诉讼程序。
 
主动公开的起诉情形:对于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的环保信息,如畜禽养殖项目环评报告书受理情况、拟审批意见等,若行政机关未公开,养殖户在履行申请程序后,可就其不履行公开职责的行为起诉。
 
锁定诉讼主体,明确原被告资格
 
原告资格:养殖户需证明自身与被申请公开的环保项目信息存在利害关系。例如环保项目涉及养殖场的污染整治、搬迁关停、补贴发放等,这些信息直接影响养殖户的经营权益和财产权益,此时养殖户属于“有利害关系的主体”,具备原告资格。
 
被告确定:若对主动公开信息的行为不满,以实施该公开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若针对依申请公开的答复或逾期未答复起诉,以作出答复的行政机关为被告,逾期未答复的则以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如养殖户向县生态环境局申请环保项目污染排放标准信息未获答复,县生态环境局即为适格被告。
 
梳理证据要点,把控举证规则
 
养殖户的举证责任:需提交证据证明自身已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如申请材料、邮寄回执等;同时举证证明所申请信息与环保项目相关且涉及自身合法权益,比如养殖场的经营资质、环保项目影响养殖场生产的相关材料等。若起诉要求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自身商业秘密的信息,还需举证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行政机关需对其信息公开相关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若主张信息已公开,需提交公开记录及告知养殖户获取方式的证据;若主张信息属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等不予公开,需举证说明该信息的性质;若称信息不存在,需证明已尽合理检索义务并作出合理说明。
 
明确诉讼请求,契合裁判导向
 
核心诉求类型:可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合理不予公开决定,并要求其在法定期限内公开相关信息;若行政机关逾期未答复,可请求法院确认该不作为行为违法;若行政机关公开行为违法但无撤销必要,可诉求确认公开行为违法。例如行政机关违规公开养殖户的养殖核心技术等商业秘密,养殖户可诉求确认该公开行为违法。
 
把握起诉期限,避免程序失权
 
养殖户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相关答复,或知道行政机关逾期未答复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若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起诉期限从养殖户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比如养殖户2025年5月1日知道行政机关逾期不答复其信息公开申请,却未被告知诉权,其最晚应在2026年5月1日前起诉。
 
关注合规审查,附加规范性文件异议
 
若行政机关以某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作出不予公开环保项目信息的决定,养殖户在起诉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一并请求法院对该规范性文件(规章以下)进行合法性审查。如行政机关依据某县级政府的内部通知拒绝公开环保补贴细则,养殖户可要求法院同时审查该通知的合规性,若该通知违反上位法关于信息公开的规定,法院可依法作出相应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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