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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城市更新项目,行政机关未依法进行城市色彩规划的行政诉讼要点​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11-04

城市更新项目,行政机关未依法进行城市色彩规划的行政诉讼要点​
 
城市更新是提升城市功能与品质的关键举措,而城市色彩规划作为其中塑造空间美学、传承地域文化的重要环节,需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方能有效落地。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未按法定要求开展城市色彩规划工作,不仅可能破坏城市风貌统一性、影响居民生活环境,还可能给参与更新的建设单位带来经济损失,由此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逐渐增多。明确此类诉讼的核心要点,既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前提,也是监督行政机关规范履职、保障城市更新有序推进的关键。
 
明确原告主体资格,锁定利害关系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只有与未依法进行城市色彩规划这一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主体,才具备原告资格。常见主体包括:一是项目周边的居民、商户,若行政机关未做色彩规划导致更新项目建筑色彩杂乱,破坏居住环境美感或影响商铺经营客流,可作为原告;二是参与城市更新的建设单位,若因行政机关未明确色彩管控要求,致使项目设计方案反复修改、工期延误产生损失,有权提起诉讼;三是相关公益组织,若未依法规划损害了历史文化街区风貌等公共利益,符合条件的公益组织可起诉。起诉时需提交房产证、营业执照、项目合作协议等材料,证明自身权益与涉案行政行为的直接关联性。
 
精准确定被告,厘清责任主体
 
城市色彩规划的主导部门通常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部分地区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这是确定被告的核心依据。例如无锡规定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色彩规划,开封明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色彩规划相关审查工作。若存在多部门协同履职瑕疵,如住建部门未在施工环节落实色彩要求、城管部门未查处违规色彩建设,需区分不同情形:若因牵头部门未编制规划导致后续环节失控,以牵头的规划部门为被告;若复议机关逾期未对规划不作为作出复议决定,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明确诉讼请求,贴合权益诉求
 
诉讼请求需具体且具有可执行性,避免模糊表述,常见诉求有三类。一是履职类,要求行政机关限期依法编制城市色彩专项规划,或对城市更新项目补充色彩控制要求,如明确建筑主色调、色彩搭配标准等;二是纠错类,若行政机关已作出不合理的色彩相关规划许可,可请求撤销该许可,并责令重新审查;三是赔偿类,若因未依法规划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可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如建设单位因方案反复修改产生的设计费、工期延误违约金等。
 
收集关键证据,夯实诉讼基础
 
证据是胜诉的核心,需围绕“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展开收集。其一为法规依据类,如地方的城市色彩管理办法、《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等,证明行政机关负有编制色彩规划、审查色彩设计方案的法定职责;其二为不作为证据,如申请行政机关公开色彩规划文件遭拒的记录、项目所在区域无色彩分区规划、无色彩控制色谱等材料,或专家论证意见缺失的证明;其三为损害后果证据,如项目现场色彩混乱的照片视频、周边房价波动证明、商户营收下滑报表等,证实未依法规划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其四为程序瑕疵证据,若行政机关编制规划未征求公众意见、未组织专家论证,相关记录可佐证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把握程序要点,遵循诉讼规范
 
一是起诉期限方面,若属于行政机关不作为,公民、法人申请其履行职责后,行政机关两个月内未履行的,可在期满后起诉;紧急情况不受该期限限制。若因不可抗力耽误起诉期限,耽误时间不计入期限内。二是审理程序中,可申请法院调取行政机关未编制规划的内部审批记录、专家论证材料等证据。同时强调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若行政机关无法证明自身已依法履行色彩规划编制、审查等职责,需承担败诉后果。
 
援引对应法律依据,强化说理逻辑
 
起诉时需结合层级法律依据形成完整逻辑链。上位法可引用《城乡规划法》及《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前者为城市色彩规划提供总体法律支撑,后者要求重点地区城市设计提出色彩控制要求;下位法可引用地方专项规定,如《无锡市市区建筑色彩管理办法》中关于编制色彩规划、审查色彩设计方案的具体条款。通过指出行政机关的行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论证其行政不作为或违法履职的性质,进而支撑诉讼请求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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