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旧厂房征收中行政机关未依法赠与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诉讼要点
在旧厂房征收实践中,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是影响被征收人核心权益的关键环节,而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土地使用权赠与义务的情况,往往会引发行政争议。此类争议的解决需以行政诉讼为重要途径,其诉讼要点的准确把握,不仅关系到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也直接影响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方向与结果。以下将结合旧厂房征收的特点,从诉讼主体、受案范围、时效、证据、请求设定及法律适用等维度,系统梳理行政机关未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赠与的行政诉讼核心要点。
诉讼主体资格
原告资格:旧厂房的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或基于租赁、承包等关系对厂房及土地享有合法权益的主体,若权益因行政机关未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赠与受到侵害,均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被告认定:一般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是被告。如果街道办事处等其他主体负责具体协调和部分工作且存在相关问题,可将其列为共同被告。若开发商是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相关行政行为,则委托的行政机关应为被告。
受案范围界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未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赠与的行为,属于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诉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诉讼时效: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原告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机关未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赠与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涉及不动产的诉讼,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法院不予受理。
证据收集
基础证据:收集拆迁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用以证明土地征收状况和行政机关对土地使用权赠与的处理情形。
沟通证据:留存与行政机关就土地使用权赠与问题的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电话录音等,证明曾向行政机关主张权利或其存在未依法履职的情况。
现状证据:拍摄厂房建筑结构、面积和土地四至范围等现状照片和视频,证明土地实际情况与原告占有使用状态。
诉讼请求设定
确认违法之诉:若行政机关行为明显违反法定程序或缺乏事实依据,可请求法院确认其未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赠与的行为违法。
履行职责之诉:若行政机关尚未作出土地使用权赠与决定,且原告认为其有义务作出,可要求法院责令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该法定职责。
行政赔偿之诉:若因行政机关未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赠与,造成厂房无法使用、搬迁费增加等损失,可请求行政机关予以行政赔偿。
法律适用:法院会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审查行政机关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遵循相关原则,以及土地使用权赠与的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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