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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厂房征收行政机关未依法处理采矿权的行政诉讼要点解析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10-29

旧厂房征收行政机关未依法处理采矿权的行政诉讼要点解析
 
在旧厂房征收领域,采矿权作为附着于土地的重要用益物权,其处置情况直接关系到相关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当行政机关在征收程序中未依法对该采矿权进行处理时,权利人可通过行政诉讼途径寻求救济,而明晰诉讼中的关键要点,是有效维护自身权益的前提。
 
原告资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如果采矿权人是旧厂房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或是因征收导致采矿权权益受损的相关权利人,均具备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
 
管辖法院:一般遵循《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案件同时涉及厂房不动产,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请求: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请求确认行政机关未处理采矿权问题的行为违法、请求行政机关对采矿权补偿或处置问题重新作出处理、请求行政机关履行给付合理采矿权补偿款的义务等。
 
举证责任:被告行政机关需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而原告需证明自身具备原告资格,如提供采矿权证书、厂房产权证明等,以及证明行政机关存在未依法处理采矿权问题的事实,如提供征收公告、与行政机关就采矿权问题沟通的记录等。
 
法律依据:主要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项“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第六项“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可作为起诉依据。同时,《矿产资源法》《行政许可法》中有关采矿权保护、行政机关职责等条款,也可以作为判断行政机关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
 
补偿标准参考:如果诉求涉及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法律对撤回行政许可的补偿标准未作规定时,一般在实际损失范围内确定补偿数额,通常包括为采矿权取得的前期投入,如勘探成本、采矿设备投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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