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您的位置: 首页 > 维权必读 > 行政诉讼 > 旧厂房征收中行政机关未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诉讼要点...

行政诉讼

旧厂房征收中行政机关未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诉讼要点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10-24

旧厂房征收中行政机关未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诉讼要点
 
在城市化进程加速推进的背景下,旧厂房征收作为城市更新与产业升级的重要环节,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补偿安置等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其中,行政机关在旧厂房征收过程中未依法履行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定职责的情形,不仅可能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还可能扰乱土地征收的正常秩序,引发行政争议。本文将围绕此类行政诉讼的核心要点展开深入分析,为相关主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机关履职行为提供法律层面的参考与指引。
 
诉讼主体资格
 
原告资格:旧厂房的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或基于租赁、承包等关系对厂房及土地享有合法权益的主体,若权益因行政机关未依法处理土地使用权受到侵害,均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被告认定:一般而言,房屋征收部门是被告。如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协调和部分补偿工作且存在相关问题,可将其列为共同被告。要是开发商是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行为,则委托的行政机关应为被告。
 
受案范围界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未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行为,属于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诉范围。不过行政指导行为、过程性行为以及信访处理行为等不属于可诉范畴。
 
诉讼时效把握:直接向法院起诉的,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机关未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涉及不动产的诉讼,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20年,法院不予受理。
 
证据收集要点
 
基础证据:收集拆迁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用以证明土地征收状况和行政机关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处理情形。
 
沟通证据:留存与行政机关就土地使用权转让问题的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电话录音等,证明曾向行政机关主张权利或其存在未依法履职的情况。
 
现状证据:拍摄厂房建筑结构、面积和土地四至范围等现状照片和视频,证明土地实际情况与原告占有使用状态。
 
诉讼请求设定
 
确认违法之诉:若行政机关行为明显违反法定程序或缺乏事实依据,可请求法院确认其未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行为违法。
 
履行职责之诉:若行政机关尚未作出土地使用权转让决定,且原告认为其有义务作出,可要求法院责令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该法定职责。
 
行政赔偿之诉:若因行政机关未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造成厂房无法使用、搬迁费增加等损失,可请求行政机关予以行政赔偿。
 
法律适用审查:法院会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审查行政机关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等原则,以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等。

拓展阅读:   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安置不合理怎么办?   拆迁法律知识   拆迁律师说法

本网站内容及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或错误请联系我们删除!
点击拨打010-63797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