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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厂房征收行政机关未依法处理旧厂房探矿权问题的行政诉讼要点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10-23

旧厂房征收行政机关未依法处理旧厂房探矿权问题的行政诉讼要点
 
在旧厂房征收领域,行政机关的征收行为不仅涉及厂房本身及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处置,还需兼顾土地上附着的各类用益物权的合法保护,探矿权便是其中易被忽视的重要权利类型。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在推进旧厂房征收工作时,存在未依法对土地上的探矿权进行调查核实、未与探矿权人协商补偿事宜、未妥善处理探矿权延续或注销等问题,该类行政不作为或违法作为行为直接侵害了探矿权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也可能导致征收程序违法。基于此,明确旧厂房征收中行政机关未依法处理探矿权问题的行政诉讼要点,对于规范行政机关征收行为、保障探矿权人维权路径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确定受案范围和诉讼主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未依法处理探矿权问题,属于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作出征收决定及未处理探矿权相关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明确诉讼请求:原告应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处理探矿权问题的法定职责,如要求行政机关对探矿权的补偿、延续、变更等问题作出合理决定,或者要求行政机关对探矿权与旧厂房征收的冲突进行协调处理等。同时,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要求行政机关对因未依法处理探矿权问题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把握起诉期限:对于行政机关未依法处理探矿权问题的起诉期限,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是依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案件,行政相对人可在任意时间内提起诉讼;如果是根据申请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案件,行政相对人应在知道行政机关不作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诉讼。
 
收集和准备证据:根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除外。因此,原告需要收集证明自己享有探矿权的证据,如探矿权许可证、相关审批文件等,以及证明行政机关未依法处理探矿权问题的证据,如与行政机关沟通的记录、书面申请及行政机关的答复等。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诉讼中,要依据《行政诉讼法》《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说明行政机关对土地上探矿权问题的处理存在违法或不当之处。例如,根据《矿产资源法》规定,探矿权人在勘查作业区内享有相应的权利,行政机关在征收旧厂房时应依法保障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若未履行相关义务,则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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