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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评估机构选定违法的行政诉讼要点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10-21

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评估机构选定违法的行政诉讼要点
 
城中村改造项目中,针对行政机关在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评估机构选定环节存在的违法行为提起行政诉讼,需精准把握诉讼各阶段的核心要点,结合法律规定与实践经验构建完整的维权逻辑。以下是具体诉讼要点梳理:
 
一、诉讼主体认定要点
 
(一)原告资格界定
 
原告需为与评估机构选定行为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主体,通常包括:
 
依法享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权的被征收人,如在城中村内合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的各方,若征收行为影响企业经营权益,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评估机构选定违法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代表企业提起诉讼。
 
原告需提供营业执照、经营场地权属证明、租赁合同等材料,证明其合法经营身份及与被诉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
 
(二)被告确定规则
 
一般情形下,以作出评估机构选定相关行政行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若评估机构选定行为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由行政机关组建但不具备独立责任能力的临时机构(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实施选定行为的,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二、起诉前准备要点
 
(一)证据收集与固定
 
基础权益证据:包括房屋产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流水、纳税凭证等,证明生产经营的合法性及停产停业损失的存在;
 
程序违法证据:
 
证明行政机关未履行协商选定义务的材料,如未收到协商通知的记录、其他被征收人的证言等;
 
证实未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法定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证据,如无抽签公告、无投票记录等;
 
评估机构资质瑕疵证据,如评估机构未取得相应评估资质、估价人员无注册资格等;
 
损失关联证据:停产停业期限证明(如搬迁通知、强制拆除记录)、经营收益报表、成本支出凭证等,为损失计算提供依据。
 
(二)法律依据梳理
 
核心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评估机构选定程序)、第二十三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规定);
 
程序保障依据:《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举证责任、诉讼期限的相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征收补偿实施办法中关于评估机构选定的具体规则。
 
三、诉讼请求明确要点
 
诉讼请求需具体、合法且具有可执行性,常见类型包括:
 
撤销之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以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为依据的补偿决定或补偿协议;
 
履行法定职责之诉:请求判令行政机关重新组织被征收人依法选定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重新评估;
 
赔偿之诉:若因评估机构选定违法导致停产停业损失未获足额补偿,请求判令行政机关赔偿相应损失。
 
需注意避免诉讼请求模糊化,如仅主张 “依法补偿” 而未明确具体金额或履行方式,可能影响诉讼效率。
 
四、庭审争议焦点攻防要点
 
(一)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焦点
 
程序违法性论证:
 
强调行政机关未履行协商选定义务,直接单方委托评估机构,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的强制性规定;
 
若行政机关主张通过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需要求其提供抽签公告、现场记录、公证材料等证据,否则应认定程序违法。
 
证据效力否定:
 
参照宋莉莉诉宿迁市建设局案的裁判精神,指出行政机关以单方委托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属于主要证据不足;
 
若评估报告未送达被征收人,或未保障其申请复核、鉴定的权利,可主张该报告不能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
 
(二)举证责任分配运用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明确行政机关对评估机构选定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若其未能提交协商记录、选定程序文件等关键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原告针对停产停业损失的具体金额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提交经营数据等证据后,若行政机关提出异议,需由其提供反驳证据。
 
(三)损失计算争议应对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主张停产停业损失应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若涉案资产已灭失无法重新评估,可请求人民法院参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或市场同类情况确定赔偿金额。
 
五、裁判结果及后续执行要点
 
(一)常见裁判结果预判
 
确认违法或撤销判决:若法院认定评估机构选定程序违法,通常会判决确认行政机关的补偿决定违法,或撤销该补偿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履行判决:判令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组织合法选定评估机构的程序,并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赔偿判决:对于已造成的实际损失,判决行政机关按照确定的标准予以赔偿。
 
(二)后续权利救济
 
若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重点围绕一审法院对程序违法的认定、损失计算标准等问题展开抗辩;
 
判决生效后,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的,原告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确保补偿权益及时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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