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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项目中行政机关未依法建设综合管廊的行政诉讼要点解析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10-20

城市更新项目中行政机关未依法建设综合管廊的行政诉讼要点解析
 
在城市更新这一关乎城市功能升级与民生福祉改善的系统性工程中,综合管廊建设作为地下基础设施统筹规划的核心内容,不仅直接影响城市空间资源的高效利用,更与周边居民的生活质量、企业的经营发展以及城市的长远可持续发展紧密相关。行政机关在城市更新项目中依法履行综合管廊建设的法定职责,是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与规划要求的必然义务,亦是保障公共利益与个体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然而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未依法开展综合管廊建设的不作为情形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行政争议逐渐成为城市更新领域的法律热点问题。
 
原告资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诉讼。在综合管廊建设案件中,如周边居民认为未建设综合管廊影响其通行、排水等权益,或相关企业认为该不作为影响其在城市更新项目中的经营利益等,这些主体具备原告资格。
 
被告主体: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若城市更新项目中综合管廊建设的主管部门是住建局,未依法建设的,住建局可能成为被告;若涉及多个部门共同职责,这些部门可成为共同被告。
 
诉讼请求:原告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如请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建设综合管廊的法定职责,要求行政机关对未依法建设综合管廊的行为进行补偿或赔偿等。
 
事实依据:原告需要证明行政机关未依法进行综合管廊建设的事实,例如城市更新项目规划中明确包含综合管廊建设内容,但行政机关未启动建设程序,或者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规划取消综合管廊建设等。
 
法律依据:需要找到支持原告主张的法律条文,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综合管廊建设的规定,以及城市更新项目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明确行政机关在综合管廊建设方面的法定职责。
 
证据类型:根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如原告曾向行政机关提交过要求建设综合管廊的申请书、相关文件资料等,以及能证明行政机关未履行职责的照片、视频、书面答复等证据。
 
起诉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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