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您的位置: 首页 > 维权必读 > 行政诉讼 > 旧厂房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未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行政诉讼要...

行政诉讼

旧厂房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未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行政诉讼要点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10-17

旧厂房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未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行政诉讼要点
 
在旧厂房征收领域,土地使用权抵押是保障权利人财产权益的关键环节,而行政机关若未依法履行相关职责,极易引发行政争议与权益损害。明确此类行政诉讼的核心要点,不仅是权利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也是规范行政机关征收行为、推进法治征收的关键所在。以下将结合法律规定与实践情况,从原告资格、起诉期限、举证责任等维度,系统梳理旧厂房征收中行政机关未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行政诉讼核心要点,为相关主体提供明确的维权指引与行为参照。
 
原告资格与被告确定
 
原告资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必须是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常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如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企业;实际使用权人,如通过长期租赁、承包经营等方式实际占有和使用土地的企业;在特定情况下,投资人或股东若征收行为直接导致其投资权益受损,也可能具备原告资格。
 
被告确定:一般是负有法定土地使用权抵押相关职责的行政机关,通常为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下属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若经过行政复议且复议机关维持了原行政行为,则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起诉期限
 
一般情况下,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起诉。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举证责任分配
 
原告举证责任:原告需对存在申请行为和损害事实负举证责任。需提交的核心证据包括权属与利害关系证明,如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申请行为证明,如向行政机关提交的申请书、邮寄凭证等;损害事实证明,如经营损失的财务报表、资产损失的资产评估报告、搬迁费用的合同等。
 
被告举证责任: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需提交职权依据,如证明其有法定审批权的法律法规等;程序依据,如内部流程记录、会议纪要等;实体决定依据,如不予抵押的书面决定及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条款。
 
诉讼请求设计
 
确认违法之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未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抵押相关行为违法,为后续的赔偿请求奠定基础。
 
履行职责之诉:若行政机关有法定职责进行土地使用权抵押相关操作,可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该职责。
 
行政赔偿之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固定资产损失等。
 
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行政诉讼法》来确定诉讼的程序和基本规则,同时可参照《民法典》中关于物权保护的相关规定,以及涉及土地征收、土地使用权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

拓展阅读:   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安置不合理怎么办?   拆迁法律知识   拆迁律师说法

本网站内容及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或错误请联系我们删除!
点击拨打010-63797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