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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厂房征收行政机关未依法处理厂房取水权问题的诉讼要点指南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10-16

旧厂房征收行政机关未依法处理厂房取水权问题的诉讼要点指南
 
在旧厂房征收工作中,行政机关需全面兼顾土地、建筑物及附着于土地之上的各类财产权益的处理,取水权作为重要的财产性权利,其依法处置是征收程序合法合规的关键环节之一。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在旧厂房征收过程中未对土地上的取水权问题进行依法处理,不仅损害了相关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也可能导致征收程序存在合法性瑕疵,由此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逐渐受到关注。
 
确定诉讼主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如果是多个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行政行为,则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原告则是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取水权的旧厂房所有权人或取水权人。
 
明确受案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取水权属于财产权范畴,行政机关未依法处理取水权问题,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把握起诉期限:如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是经过复议后再起诉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
 
准备诉讼证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但原告也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还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对于取水权问题,原告应提供取水权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取水许可证等,以及行政机关未依法处理取水权问题的证据,如书面申请记录、沟通记录等。
 
确定诉讼请求:原告需要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如请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取水权问题,或者请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对未依法处理取水权问题的行为进行赔偿等。
 
依据相关法律:诉讼过程中,主要依据《行政诉讼法》以及涉及取水权、土地征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如《水法》《土地管理法》等,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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