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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收人如何主张征收补偿决定程序违法?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10-11

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收人如何主张征收补偿决定程序违法?
 
棚户区改造这一关系城市更新与民生福祉的重大工程中,征收补偿决定作为连接行政机关征收行为与被征收人财产权益的核心载体,其程序合法性直接决定着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然而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可能存在程序瑕疵甚至违法情形,不仅破坏了征收工作的公平公正,更可能对被征收人的财产权、居住权等造成损害。
 
诉讼主体认定:原告通常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未登记建筑的权利人或与征收补偿决定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如实际居住人。被告一般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若临时机构或内部机构以自己名义或授权名义作出,则以组建或授权该机构的人民政府为被告。
 
起诉期限把握:若补偿决定载明了行政诉讼权利事项,被征收人应自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若未载明,应自送达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
 
举证责任分配: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被告对征收补偿决定程序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需提供送达回证、评估程序记录等证据。被征收人也可提供证明程序违法的证据,如未收到文书的证明、与行政机关沟通的录音录像等。
 
程序违法情形审查:
 
补偿方案制定程序: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条、11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若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应当组织听证会。
 
房屋调查登记程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5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评估机构选定程序: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0条,评估机构应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分户评估报告需送达被征收人,并保障其申请复核、鉴定的权利。
 
送达程序:补偿决定文书可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若送达回执无收件人、送达人签名,或未按被征收人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等,均属程序违法。
 
诉讼请求明确:原告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70、74条等规定提出诉讼请求,如请求法院撤销违法的征收补偿决定、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合法决定、确认程序违法,若因程序违法导致自身权益受损,还可一并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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