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您的位置: 首页 > 维权必读 > 行政诉讼 > 城中村改造中行政机关未依法补偿被征收房屋附属围墙的行政诉讼要...

行政诉讼

城中村改造中行政机关未依法补偿被征收房屋附属围墙的行政诉讼要点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10-10

城中村改造中行政机关未依法补偿被征收房屋附属围墙的行政诉讼要点
 
城中村改造拆迁实践中,附属围墙作为被征收房屋的重要附属构筑物,其补偿问题常成为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之间的争议焦点。部分行政机关在制定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时,或因对补偿范围界定模糊,或因未履行合法评估程序,将附属围墙排除在补偿范畴之外,或仅以远低于实际价值的标准进行补偿,直接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在此背景下,行政诉讼成为被征收人维护权益的关键途径,需从拆迁领域的法律规范、程序要求及权益保护逻辑出发,精准把握此类诉讼的核心要点,为被征收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指引。
 
受案范围的特殊性:在拆迁领域,行政机关未依法对附属围墙进行补偿的行为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无论是征收决定、补偿决定还是与拆迁相关的通知等行政行为,只要涉及附属围墙补偿问题,均在法院受案范围之内,这为被征收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救济途径。
 
补偿范围的界定:拆迁附属物包含围墙等建筑物附属物,围墙作为依附于主房屋存在的构筑物,在拆迁时应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评估补偿。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将附属围墙排除在补偿范围之外,否则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该条明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应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等,附属围墙作为被征收人财产的一部分,理应包含在补偿范围内。
 
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审查:对于附属围墙的补偿标准,应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要综合考虑围墙的材质、建造年代、长度、高度等因素,参考当地建筑材料、劳动力和运输等费用,按照“拆什么补偿什么,拆多少补偿多少,并且不低于原有水平”的原则确定合理补偿金额。若行政机关给出的补偿标准远低于市场价格,被征收人可通过诉讼要求重新评估。
 
典型案例的参考价值:如兰州李某的案例,其房屋因山体滑坡被掩埋,但院落大门完好、围墙存在,区政府以房屋、土地灭失为由仅对院落大门、围墙残值进行补偿,法院认为区政府未能全面评估院落和房屋的价值,特别是忽略了院落和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导致补偿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最终判决撤销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责令重新作出补偿决定。这表明法院在拆迁补偿案件中,会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保障被征收人对附属围墙等附属物的合法权益。
 
举证责任的特殊分配:在拆迁领域的行政诉讼中,虽然被告行政机关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但原告在涉及附属围墙补偿问题时,也需承担一定举证责任。例如要证明围墙的存在、建设时间、自身对围墙的权益等,可提供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建设合同、围墙的照片视频等证据。同时,若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围墙等附属物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举证责任可能转移给被告。
 
政策合法性审查的延伸: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还可能对行政机关制定的拆迁政策进行合法性审查。若拆迁政策存在主体不合法、程序违法或内容与上位法抵触等问题,如制定拆迁补偿方案未举行听证会、未依法公示等,而该政策又影响到附属围墙的补偿,那么基于此政策作出的补偿行为也可能被判定违法。

拓展阅读:   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安置不合理怎么办?   拆迁法律知识   拆迁律师说法

本网站内容及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或错误请联系我们删除!
点击拨打010-63797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