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更新项目行政机关未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周转房权利的行政诉讼要点
在城市更新与拆迁工作的推进过程中,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的核心前提。其中,搬迁临时安置周转房作为过渡期间被征收人居住需求的关键保障,不仅关乎被征收人的基本生活稳定,更是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补偿义务的重要体现。
然而,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未能依法履行保障职责,或未按规定提供周转房,或提供的周转房不符合标准,甚至存在不支付临时安置费等违法情形,这不仅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也可能引发行政争议。
法律依据层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明确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范围包含搬迁、临时安置补偿,这是行政机关安置义务的基础,若未保障被征收人获得周转房权利,即违反了该条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需支付搬迁费,且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必须支付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保障过渡期间的居住需求,行政机关未履行此义务,就构成违法。
常见违法情形层面:
未提供周转房也未支付临时安置费:在拆迁过程中,行政机关既不按照规定为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又不支付相应的临时安置费,导致被征收人在过渡期间没有稳定的居住保障,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提供的周转房不符合标准:虽然提供了周转房,但周转房的面积、质量、配套设施等方面不符合当地规定的标准,无法满足被征收人的基本居住需求,如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水电等基础设施不完善等。
擅自延长过渡期限且未作合理补偿: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若因行政机关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行政机关未履行该义务也属于违法情形。
证据收集要点层面:
拆迁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被征收人需收集拆迁公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这些文件可以证明拆迁行为的存在以及行政机关对拆迁相关事项的规定,其中可能包含关于周转房提供的具体要求和标准。
沟通记录:要尽量收集与行政机关就安置问题沟通的记录,如会议纪要、邮件、短信等,若行政机关未履行提供周转房的承诺,这些记录可作为其行政不作为的证据。
诉讼请求层面:
要求履行法定职责:被征收人可请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提供搬迁临时安置周转房的法定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和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为其提供符合条件的周转用房。
要求赔偿损失:若因行政机关未提供周转房而给被征收人造成了损失,如额外的租房费用、因居住条件不稳定导致的其他经济损失等,被征收人可请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
判决执行层面:
判决履行职责:若原告请求被告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理由成立,法院会判决被告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提供周转用房等补偿决定,要求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履行其义务。
驳回诉讼请求:若行政机关的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或者原告请求被告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理由不成立的,法院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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