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棚户改造项目被征收人应对征收补偿行政复议程序违法的行政诉讼要点
在棚户区改造项目推进过程中,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权益。当被征收人认为行政机关针对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行政复议存在程序违法问题时,通过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就成为重要途径。而要确保诉讼有效推进并最大程度实现诉求,明确诉讼中的核心要点至关重要,以下将对相关关键内容展开具体说明。
原告资格确认: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合法使用人或者与征收补偿决定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比如,房屋的实际居住人虽非产权人,但因征收补偿决定影响到其居住权益,就可认定为利害关系人。此时,原告需提供如房产证、租赁协议、能证明利害关系的相关文件等材料,用以证明自身与案件存在直接关联。若无法证明权益受直接影响,可能导致不被认定具有原告资格。
被告的确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以及《行政复议法》第10条,若复议结果是维持原行政行为,那么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与复议机关将作为共同被告;若复议改变了原行政行为,则复议机关单独作为被告。举例来说,若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市政府复议后维持,那区政府和市政府为共同被告;若市政府复议后改变了补偿决定,市政府就是被告。原告要准确确定被告,并提供复议决定书、相关机关身份证明等材料,错列被告将面临起诉被驳回的风险。
受案范围与管辖:此类案件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12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关于管辖,一般由房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负责。例如,北京海淀区的棚户区改造案件,通常由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需留意案件是否在受案范围内以及管辖法院是否正确,若超出受案范围或选择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案件可能会被移送或驳回。
程序违法事实认定:《行政复议法》第30、31、34条等条文规定了行政复议的法定程序。常见的程序违法情形包括行政机关未在收到复议申请的5日内受理;未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超过法定复议期限仍未作出决定;未依法将复议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等。原告应围绕这些方面收集证据,如申请材料的提交记录、送达回证、邮件记录、与行政机关沟通的录音录像等。需注意,轻微的程序违法若未对最终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法院可能仅确认程序违法,而不会撤销原行政行为。
举证责任分配:《行政诉讼法》第34条明确规定,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不过,原告也可以提交反证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收集的证据可以有复议相关材料,如申请和受理凭证;与行政机关沟通的通讯记录;了解情况的证人证言等。若被告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程序合法,可能承担败诉后果。
诉讼时效把握:依据《行政诉讼法》第45条以及《行政复议法》第34条,原告应在收到复议决定或者复议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例如,若申请人在2025年9月1日收到复议决定书,那么最晚应在9月16日提起诉讼。原告要妥善保存决定书签收凭证等相关材料,一旦逾期起诉,将丧失胜诉的权利。
明确诉讼请求:原告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70、74条等规定提出诉讼请求。比如,请求法院撤销违法的复议决定;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合法的复议决定;确认复议程序违法;若因程序违法导致自身权益受损,还可一并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并提供损失清单、评估报告等作为索赔依据。在仅主张程序违法时,原告需要说明该程序违法如何对实体权益产生影响,以便法院全面审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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