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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行政机关未依法对被征收房屋附属景观进行补偿行政诉讼要点​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9-22

城中村改造行政机关未依法对被征收房屋附属景观进行补偿行政诉讼要点​
 
城中村改造这一关乎城市更新与民生权益的重要进程中,被征收房屋附属景观设施的补偿环节往往成为行政争议的焦点。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未依法对附属景观设施履行补偿义务,不仅直接导致被征收人应得补偿权益受损,更可能因程序瑕疵动摇整个征收补偿行为的合法性根基。以下为您详细梳理此类行政诉讼中的关键要点。​
 
原告资格​
 
原告需证明自身对附属景观设施享有合法权益,这可以通过土地或房屋权属证书、建设审批文件,若景观设施在租赁土地上,还需提供承包或租赁协议等,以证实其对景观设施拥有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同时,要表明行政机关未依法补偿的行为对自身权益造成了实际影响。例如,若附属景观设施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如种植了名贵花卉用于售卖,因未获补偿导致经济利益受损,便可作为影响权益的有力证明。相关法律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2条,这两条法律明确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确定​
 
通常情况下,县级以上房屋征收部门或具体实施征收工作的街道办等机关为被告。确定被告的关键在于征收公告的署名、相关会议纪要的记录,以及补偿决定书上的盖章主体等。例如,若征收公告由某区房屋征收部门发布,且后续补偿工作也由其主导,那么该部门大概率就是适格被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受案范围​
 
行政机关未依法对附属景观设施进行补偿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征收决定、补偿决定、拆除通知等相关行政行为,只要涉及附属景观设施补偿问题,均在法院受案范围之内。这为被征收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途径。​
 
诉讼时效​
 
被征收人应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诉讼时效的起算依据送达回证、签收记录、公告日期等确定。例如,若被征收人在某一天收到明确涉及附属景观设施补偿方案的通知,从该日起6个月内就应启动诉讼程序,否则可能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这一规定源自《行政诉讼法》第46条,旨在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程序合法性审查​
 
评估机构选定: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机构应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且评估机构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若行政机关单方选定评估机构,或选定的评估机构不在当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准入名录中,那么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补偿决定的依据。例如在某案例中,区政府擅自指定一家不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附属景观设施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最终被法院认定无效。​
 
实地勘察程序:行政机关有义务对附属景观设施进行实地勘察,并做好记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若行政机关未提交对征收房屋附属景观设施进行实地勘验的记录,亦未说明未进行调查和评估的理由,那么补偿决定中对附属景观设施补偿费缺乏明确具体的认定,将影响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补偿方案公示听证:补偿方案应依法进行公示,并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若补偿方案未公示、未举行听证,违反法定程序,将可能导致补偿方案被认定为不合法,基于此作出的对附属景观设施的补偿行为也可能被判定违法。例如在某城中村改造项目中,补偿方案未在村里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也未组织村民听证,被征收人对此不知情,后续因附属景观设施补偿问题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认定该补偿方案程序违法。​
 
实体合法性审查​
 
补偿涵盖范围:行政机关的补偿应涵盖附属景观设施,不能遗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附属景观设施作为被征收人财产的一部分,理应包含在补偿范围内。
 
补偿标准合理性:补偿标准应合理,需参考市场价值等因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于附属景观设施,同样应按照市场价值进行合理补偿。例如,若附属景观设施中的某棵名贵树木,在市场上有明确的交易价格,补偿时就应参考该价格,结合树木的实际生长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补偿金额。若行政机关给出的补偿标准远低于市场价格,被征收人可通过诉讼要求重新评估并确定合理补偿。​
 
举证责任​
 
原告举证:原告需证明自身的起诉条件,如提供对附属景观设施拥有权益的证明材料,同时要证明附属景观设施的损失情况。可收集购买景观设施相关材料的发票、建设合同,证明其实际投入成本;拍摄附属景观设施的照片、视频,记录其受损前的状态;保存与行政机关或拆迁方沟通附属景观设施补偿问题的记录,如会议纪要、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以此证明行政机关未履行合理补偿义务。​
 
被告举证:被告行政机关则需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包括证明评估机构选定合法、评估程序合规、补偿方案合理且依法进行等。例如,提供评估机构的资质证明、选定评估机构的程序记录、实地勘察的记录、补偿方案制定的依据及公示听证的相关材料等。这一规定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37条,明确了原被告双方在举证方面的责任,有助于法院全面审查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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