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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行政机关未充分宣传被征收人搬迁奖励政策的行政诉讼要点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9-18

城中村改造行政机关未充分宣传被征收人搬迁奖励政策的行政诉讼要点
 
城中村改造项目里,搬迁奖励政策旨在激励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加快改造进程。然而,若行政机关对该政策宣传不到位,致使被征收人未能及时、全面知晓,可能损害被征收人的权益,引发行政诉讼。这类诉讼需精准把握以下要点,以提升胜诉几率。​
 
原告资格确立:提起诉讼的被征收人需证明自身与搬迁奖励政策存在利害关系,即因政策宣传缺失,导致自身利益受损。原告可以是房屋所有权人,凭借房产证、不动产登记证等权属证明文件,证实对被征收房屋拥有合法权利,因未获知奖励政策错过奖励机会,造成经济损失;也可能是长期居住且对房屋享有相关权益的承租人,通过租赁合同、居住证明以及因不知晓政策而遭受不利影响的证据,如未能获得本可享受的搬迁奖励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等,确立原告主体资格。​
 
明确适格被告:确定被告时,需依据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判断。通常,负责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工作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若在搬迁奖励政策宣传方面存在失职,应被列为被告。若街道办事处受委托实施宣传等部分工作却未履行到位,可将其列为共同被告。例如,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并制定奖励政策,但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的张贴公告、入户讲解等宣传工作,若因街道办事处未有效宣传,致使被征收人未了解政策,那么街道办事处与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均可作为被告。​
 
精准诉讼请求:原告需明确诉讼请求,要求法院确认行政机关未充分宣传搬迁奖励政策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如通过多种有效渠道重新全面宣传政策,包括在项目区域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在当地主流媒体发布信息、再次组织专门的政策解读会等,确保被征收人能知晓政策内容。若因政策宣传不到位导致被征收人直接经济损失,如错过奖励期限失去额外补偿,应一并提出赔偿诉求,明确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和方式。​
 
梳理事实依据:在诉讼中,要详细阐述行政机关宣传不到位的事实。例如,政策公告张贴位置偏僻、公告时间过短,大部分被征收人未能看到;未通过社区广播、官方网站、社交媒体等多渠道广泛宣传;在被征收人询问时,相关工作人员未准确、完整告知奖励政策内容等。收集相关证据,如公告张贴位置的照片(显示位置偏僻,少有人经过)、公告发布时间记录(证明公告时间不符合规定时长)、与工作人员沟通的录音(体现工作人员未清晰解答政策疑问)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支撑所陈述事实。​
 
适用法律条款: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机关有义务将征收补偿方案及相关奖励政策向被征收人公布,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规定,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在搬迁奖励政策宣传上,行政机关若未履行上述法定职责,就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成为诉讼中主张行政机关违法的重要法律依据。​
 
把握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有严格的起诉期限规定,一般情况下,被征收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宣传不到位这一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被耽误时间不计入起诉期限。例如,因突发自然灾害导致被征收人暂时离开居住区域,无法及时了解政策宣传情况,待阻碍消除后,应在合理期限内尽快起诉。准确把握起诉期限,是确保诉讼请求能被法院受理的关键。​
 
庭审应对策略:庭审中,被告可能以各种理由进行抗辩,如宣传渠道已足够、被征收人自身疏忽未关注等。原告应针对性反驳,强调行政机关有义务采取多种有效、广泛的宣传方式,确保政策信息传达至每一位被征收人,而非仅依赖单一宣传途径。同时,结合证据详细说明因被告宣传不力导致自身权益受损的情况,据理力争,促使法院支持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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