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您的位置: 首页 > 维权必读 > 行政诉讼 > 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应对行政机关征收补偿事实认定不清行政诉讼要...

行政诉讼

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应对行政机关征收补偿事实认定不清行政诉讼要点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9-17

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应对行政机关征收补偿事实认定不清行政诉讼要点
 
棚户区改造项目里,被征收人倘若觉得行政机关给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事实认定含糊不清,可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明确诉讼请求:清晰且精准地表明诉求,即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存在事实认定问题的征收补偿决定。比如,若认为房屋面积认定有误致使补偿过低,可明确要求法院判定该补偿决定中关于房屋面积认定的部分无效,并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依规认定后作出补偿决定。​
 
聚焦事实认定不清的关键方面​
 
房屋面积认定存疑:房屋面积是决定补偿数额的关键要素。要是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有出入,像存在附属房屋、私自搭建但未在证载体现的部分,行政机关又未合理考量,就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被征收人可凭借房屋测绘报告、购房合同中的面积约定、现场照片及视频,还有邻里证人证言等作为证据,证明实际面积情况。举例来说,倘若自行测量发现房屋实际使用面积比证载面积多出10平方米,且有相关测绘数据支撑,便可据此质疑行政机关对房屋面积的认定。​
 
房屋用途界定错误:针对“住改非”的房屋,若行政机关未依据实际经营用途进行合理补偿,而是单纯按住宅用途认定,这便是事实认定错误。被征收人需准备好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持续经营的照片和视频,以及水电费缴纳记录体现商业用途等证据,证实房屋实际用于商业经营,理应按商业用途获取更高补偿。例如,经营一家便利店多年,有齐全的经营证照,且水电费远超普通住宅标准,这些都能作为主张按商业用途补偿的有力证据。​
 
评估报告漏洞百出​
 
评估机构选定违法:按规定,评估机构应通过合法公正程序选定,像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或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若行政机关擅自指定评估机构,就违反了法定程序。被征收人可通过收集征收项目中评估机构选定程序的相关文件、通知,证明评估机构选定过程未遵循法定方式。​
 
评估报告内容失实:评估报告若存在漏评房屋附属设施(如独立车库、庭院中的假山等)、错评房屋结构或装修档次等问题,导致评估价值远低于实际价值,这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被征收人可提供房屋附属设施的购买发票、装修合同及付款凭证,还有同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格作为参考,证明评估报告内容不准确。​
 
评估报告程序瑕疵:评估报告未依法送达给被征收人,致使其无法行使申请复核评估、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的权利,这也属于事实认定不清的范畴。被征收人可通过邮政快递记录、送达回执(若未收到则无相关回执)等,证明未收到评估报告。​
 
掌握举证责任分配:在这类行政诉讼中,通常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需证明其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合法合理。不过,被征收人也应积极收集并提供能证明事实认定不清的证据,像前文提到的房屋面积、用途、评估报告等相关证据,增强自身主张的可信度和说服力。​
 
关注诉讼时效:务必留意行政诉讼时效,一般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征收补偿决定作出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提起诉讼。若超过这个时效,又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法院可能不予受理,从而丧失通过诉讼维权的机会。所以,一旦发现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事实认定不清问题,应尽快咨询律师,着手准备诉讼事宜。​
 
合理选择被告:一般情况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或房屋征收部门是被告。若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补偿决定,作出原决定的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若复议机关改变原决定,复议机关则单独作为被告。准确选定被告,关系到诉讼程序能否顺利推进以及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
 

拓展阅读:   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安置不合理怎么办?   拆迁法律知识   拆迁律师说法

本网站内容及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或错误请联系我们删除!
点击拨打010-63797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