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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行政机关对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计算不合理的行政诉讼要点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9-12

城中村改造行政机关对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计算不合理的行政诉讼要点
 
城中村改造的进程中,行政机关对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计算方式的合理性,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当被征收人认为该计算方式存在不合理之处时,行政诉讼便成为其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而明确诉讼要点则是顺利推进诉讼程序的关键前提。
 
起诉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不服,认为其未合理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诉讼主体:一般情况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是被告。如果街道办等其他机关直接参与了征收补偿活动,也可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证据要点
 
证明停产停业损失存在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纳税记录、租赁合同、员工考勤记录、水电费缴纳记录等,用以证明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征收前的实际经营状况以及因征收导致的经营活动暂停或终止。
 
证明损失与征收行为因果关系的证据:如劳动合同、贷款合同、订单合同等,证明因征收行为导致了员工工资、合同违约金、银行贷款利息等损失。
 
证明补偿计算方式不合理的证据:可以收集同地区同行业的补偿标准案例,对比行政机关给出的补偿计算方式,说明其过低或不合理。也可以提供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证明按照合理的计算方式,停产停业损失应有的数额。
 
法律依据适用:要准确判断案件所适用的法律。如果城中村土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可能应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诉讼请求:明确要求法院撤销行政机关不合理的补偿决定,并责令其重新按照合理的计算方式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补偿,或者直接要求行政机关按照合理的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
 
程序合法性审查:审查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是否遵循了法定程序,如是否依法发布征收公告、是否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等。如果行政机关在程序上存在瑕疵,如单方委托评估机构,导致评估结果不能合理反映停产停业损失,那么该评估结果及基于此的补偿计算方式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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