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旧厂房征收中行政机关未依法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诉讼要点
在旧厂房征收的拆迁领域中,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土地使用权划拨职责,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主体的合法权益,也成为行政诉讼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探讨此类行政诉讼的要点,需结合拆迁领域的特殊性,从主体资格、受案范围、诉讼时效、证据收集、诉讼请求及法律适用等多方面展开专业分析,以明晰权益救济的路径与边界。
诉讼主体资格
原告资格:旧厂房的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或基于租赁、承包等关系对厂房及土地享有合法权益的主体,若其权益因行政机关未依法划拨土地使用权受到侵害,均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被告认定:拆迁行为和补偿决定通常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作出,故其一般为被告。但如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协调和部分补偿事宜且存在相关问题,可将其列为共同被告。若开发商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相关行政行为,可追加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受案范围界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未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划拨的行为,属于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情形,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需注意,行政指导行为、过程性行为以及针对信访事项的处理行为等不可诉。
诉讼时效把握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未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划拨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证据收集要点
基础证据:收集拆迁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土地及附着物权属证明等,证明土地征收的合法性以及行政机关对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处理情况。
沟通证据:保存与行政机关就土地使用权划拨问题的沟通记录,如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电话录音等,以证明原告曾向行政机关主张权利,或行政机关存在未依法履职的情况。
现状证据:拍摄旧厂房及土地的现状照片、视频,包括厂房的建筑结构、面积、土地的四至范围等,证明土地的实际情况及原告对土地的合法占有使用状态。
诉讼请求设定
可请求法院确认行政机关未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划拨的行为违法,特别是在行政机关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定程序或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若行政机关尚未作出最终的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且原告认为行政机关有义务作出该决定,可请求法院责令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法定职责。若因行政机关未依法划拨土地使用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如厂房无法正常使用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等,可请求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赔偿。
法律适用审查
法院会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遵循了 “先补偿、后搬迁” 等原则,以及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条件是否满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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