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中村改造行政机关未依法保障被征收人搬迁过渡费权利的行政诉讼要点
在城中村改造与拆迁进程中,搬迁过渡费作为保障被征收人临时居住权益的重要支撑,其依法发放与否直接关系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公平性与合法性。当行政机关未按法定或约定标准、期限履行支付义务时,被征收人通过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益便成为关键路径,而厘清此类诉讼的核心要点,既是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也是规范行政机关征收行为的重要环节。
起诉条件
原告主体适格:除了房屋所有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外,按照公房管理规定取得公房租赁权,并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房承租人,以及部分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共有人,对相关拆迁事宜提起诉讼,也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有明确被告:若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协议提起诉讼,房屋征收部门是适格被告;若被征收人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主体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主体是适格被告。
属于受案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提起的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诉讼时效:一般情况下,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征收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机关未依法保障其搬迁过渡费权利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是基于行政协议提起的诉讼,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根据《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诉讼请求:除了明确要求行政机关支付拖欠的搬迁过渡费金额,以及因未按时支付过渡费给被征收人带来的损失,如利息损失等,还可根据具体情况,请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按照约定或法定标准继续支付搬迁过渡费,直至满足相应条件为止,如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或货币补偿款全额支付等。
证据准备
征收补偿协议:这是核心证据,需证明行政机关有支付搬迁过渡费的义务及具体的支付标准、方式、期限等约定内容。
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可打印收取过渡费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证明行政机关未按约定支付过渡费的违约情况。
租房证明:若因行政机关未支付过渡费导致被征收人需要租房居住,租房合同、租金支付凭证等可以作为证明损失的证据。
催告函及邮寄凭证:若被征收人曾向行政机关发送催告函要求支付过渡费,催告函及邮寄凭证可以证明被征收人已履行了协商前置程序,行政机关仍未履行支付义务。
征收公告等相关文件:如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等,用于证明征收行为的存在及相关情况。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向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直至安置房交付。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提起的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可用于支持被征收人要求行政机关承担违约责任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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