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中村改造项目行政机关未依法进行公共空间规划的行政诉讼要点
在城中村改造的浪潮中,公共空间作为承载市民生活、维系城市活力的重要载体,其规划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直接关系到公众的切身利益。当行政机关在公共空间规划环节未能依法履行职责,不仅可能破坏城市的有机更新节奏,更会对居民的相邻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由此引发的行政诉讼,便成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维护自身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而明晰此类诉讼的核心要点,对于有效推进维权进程、规范城中村改造行为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原告资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若公共空间规划的缺失或不当影响到居民的通行、采光、通风等相邻权,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的权益因公共空间规划问题受到直接影响,如土地价值降低、开发权受限等,这些利害关系人具有原告资格。
被告确定:一般而言,负责城中村改造项目公共空间规划的行政机关,如自然资源部门、城乡规划部门等,是适格被告。如果多个行政机关都对公共空间规划负有职责,且存在相互推诿等情况,可能需要将相关行政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诉讼请求:原告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不同的诉讼请求,如请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进行公共空间规划;请求确认行政机关未依法进行公共空间规划的行为违法;若因行政机关未依法规划公共空间导致原告权益受损,还可以请求行政机关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
举证责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但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不过,如果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除外。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诉讼时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审查内容:法院主要从编制及审批公共空间规划的主体、程序、内容三个方面进行审查。即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享有法定职权,是否遵循了利害关系人意见征询、专家论证、听证、公示等法定程序,以及规划内容是否符合上位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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