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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厂房征收中行政机关未依法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政诉讼要点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9-08

旧厂房征收中行政机关未依法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政诉讼要点
 
在旧厂房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进行调整,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主体的合法权益。当行政机关未履行该项法定职责时,通过行政诉讼维护权益需明确核心要点,这不仅涉及诉讼主体资格的界定、受案范围的确认,还包括诉讼请求的提出、举证责任的分配等关键环节,这些要点共同构成了此类行政诉讼的基础框架。
 
诉讼主体资格:旧厂房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因行政机关未依法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受到直接影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案范围:行政机关未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调整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只要该行为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当事人就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原告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如请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调整的职责,或者请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对未依法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但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证据收集:原告需要收集能够证明行政机关未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调整的证据,如土地出让合同、征收公告、相关政策文件、与行政机关的沟通记录等。这些证据可以证明行政机关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以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情况。
 
诉讼时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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