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中村改造行政机关未依法补偿被征收房屋附属道路的行政诉讼要点
在城中村改造的进程中,房屋征收补偿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备受关注,其中被征收房屋附属道路的补偿问题往往成为争议焦点。当行政机关未能依法对这一附属设施履行补偿义务时,被征收人通过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便显得尤为必要,而明晰相关诉讼要点则是启动维权程序的关键前提。
起诉条件
原告资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附属道路为被征收人所有或其享有合法权益,行政机关未依法补偿,被征收人就具有原告资格。
被告主体:拆迁行为和补偿决定通常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作出,故其一般为被告。但城中村改造涉及主体较多,若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协调和部分补偿事宜且存在补偿不合理的情况,可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诉讼时效:被拆迁人对行政行为不服,需在自收到补偿决定或强拆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超期将丧失胜诉权。
证据准备
基础证据:收集拆迁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土地及附着物权属证明等,证明拆迁行为存在以及自身对附属道路的所有权或合法权益。
评估相关证据:若存在评估机构选定程序违法、评估范围遗漏附属道路、评估方法错误等问题,相关的评估报告可作为行政机关违法的证据。
附属道路价值证据:收集购买附属道路相关材料的发票、建设合同等,以证明附属道路的实际价值。
沟通记录证据:与拆迁方关于附属道路补偿的会议纪要、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可证明行政机关未履行合理补偿义务。
法律依据
实体法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补偿范围等,附属道路作为房屋的附属设施,应依法给予补偿。
程序法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被征收人可依据该法,就行政机关未依法对附属道路进行补偿的行为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审查其合法性。
补偿方案审查
程序违法:若补偿方案未公示、未召开听证会、未让被征收人签字确认等,违反法定程序,可直接认定无效。
标准违法:法院会审查补偿是否按 “区片综合地价 + 房屋重置价” 双轨制进行计算,是否存在评估机构不具备资质、评估方法错误等情况,若存在则补偿标准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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