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中村改造行政机关未依法保障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诉讼要点
在城中村改造的进程中,临时安置补助费不仅是保障被征收人过渡期基本居住权益的重要支撑,更是衡量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关键标尺。然而,实践中行政机关未依法足额、及时支付该费用的情况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行政诉讼往往涉及责任主体认定、起诉期限适用、证据规则适用等一系列复杂问题,需要结合拆迁领域的特殊性进行深入剖析。
安置责任主体的特殊判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不过,城中村改造情况较复杂,常涉及街道办、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等多个参与主体。若这些主体直接参与安置补偿工作,或承诺承担安置责任,且其行为与安置补助费未发放存在关联,可能被认定为适格被告。
起诉期限的特殊情形考量:起诉期限会依诉讼主张的基础不同而变化。若基于补偿安置协议主张安置补助费,按《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参照民事法律规范,诉讼时效一般为 3 年。但被征收人未签协议,起诉行政机关履行法定安置补助职责,则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 6 个月起诉期限,自知晓或应知晓行政机关未履行职责之日起算。并且,若有不可抗力或行政机关误导等正当理由,可依法申请延长起诉期限。
证据收集及举证责任分配:行政诉讼里,依《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行政机关要对自身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需证明支付或不支付安置补助费的行为合规。例如,证明未支付是因被征收人未符合领取条件,或已依标准与支付周期发放等。而被征收人需初步证明拆迁行为存在、自身符合获补助条件及未足额获付等情况。
临时安置补偿标准的争议处理:安置补助费标准常依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或安置人口数,结合当地政策与市场租赁行情制定。若补偿标准不明确或存争议,法院常参照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同期同区域拆迁项目标准判定。当地方制定的临时安置补助标准过低难保障基本居住需求,被征收人可请求法院依公平原则,参考市场合理租金水平适当提高补偿金额。
行政优益权对诉讼的影响:行政机关可能借行政优益权变更或解除补偿协议,但必须满足公共利益需要或其他法定条件,并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诉讼中若行政机关以行使优益权为由不付补助费,需举证符合相关条件,否则法院通常会认定其违反协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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