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棚户区改造项目中行政机关单方面变更补偿协议的行政诉讼要点
在棚户区改造及拆迁领域,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既承载着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关联着公共利益的实现,而行政机关单方面变更补偿协议的行为,往往是两者利益冲突的焦点,由此引发的行政诉讼更是涉及行政权力边界、协议效力及当事人权益保护等多重法律与现实问题。
变更协议的合法性依据:
依据协议约定:若拆迁补偿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单方变更协议的条款,且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行政机关可依约行使变更权。例如协议中约定因规划调整等原因,行政机关有权对补偿方式或数额进行相应调整,当此类情形出现时,行政机关可据此变更协议。
依据法律规定:根据《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在履行行政协议过程中,若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行政机关可依法行使单方变更权。如因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情况,需对已规划的拆迁区域用途进行变更,导致原补偿协议无法按约履行,行政机关可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变更协议。
行使行政优益权:行政协议具有行政性,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当继续履行协议会影响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实现时,行政机关可基于行政优益权单方变更协议。但行使该权利需受到严格限制,必须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需遵循正当程序。
常见变更情形及合法性分析:
变更补偿方式:如将拆迁协议中约定的产权调换变更为货币补偿,或反之。若行政机关无法证明因公共利益需要、法律法规变化等正当理由,又未与被拆迁人协商一致,其变更行为可能违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拆迁补偿方式应由被征收人选择,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更改。
变更补偿数额:若行政机关以评估错误、政策调整等为由变更补偿数额,需提供充分证据。若因前期评估程序不合法、评估依据错误等导致补偿数额确需调整,行政机关有权变更,但应遵循法定程序,对被拆迁人进行合理补偿。若为压低补偿数额,以不合理理由变更,则属违法。
变更安置房位置或面积:在实践中,常出现行政机关单方变更安置房位置或面积的情况。如某案例中征收部门擅自变更安置房位置,被法院认定为违法,因为行政机关未能证明存在无法在原位置建设安置房的合理理由,且未与被拆迁人协商。若因城市规划重大调整等原因需变更,行政机关应举证证明,并对被拆迁人因位置变更造成的交通不便等损失给予合理补偿。
举证责任分配: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在单方变更拆迁补偿协议的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需举证证明其变更行为具有合法依据,如存在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变更情形,已履行了必要的告知、协商等程序,变更行为符合公共利益原则等。若行政机关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变更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诉讼中的焦点问题:
是否构成单方变更行为:需审查行政机关是否未经与被拆迁人协商一致,擅自改变协议约定内容。如行政机关虽声称与被拆迁人进行了沟通,但未提供书面记录、会议纪要等有效证据,而被拆迁人否认协商事实,法院可能认定行政机关构成单方变更行为。
变更行为的合法性:这是案件审理的关键。法院会从变更的理由是否正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审查。例如行政机关以公共利益为由变更协议,需证明该公共利益的真实性和紧迫性,以及变更行为与实现公共利益之间的关联性。
协议是否应继续履行:若法院认定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行为违法,将进一步审查协议是否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若原协议内容不存在无法履行的客观障碍,且继续履行不损害公共利益,法院可能判决行政机关按照原协议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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