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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房屋评估机构选定程序不服的行政诉讼:核心要点与实务解析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6-05

征收房屋评估机构选定程序不服的行政诉讼:核心要点与实务解析
 
拆迁行业中,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至关重要,其公正性与合法性直接关乎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一旦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选定程序产生质疑,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益时,涉及原告主体资格、被告认定、法律依据、诉讼请求、证据收集以及司法审查等多个关键要点。
 
原告主体资格与利益关联:在拆迁行业中,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无疑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此外,与被征收房屋有密切利益关系的人,如对被征收房屋有不可分割的重大添附行为的人,因添附部分的价值可能影响整体补偿,其对评估机构选定程序有合法权益;占用被征收房屋进行合法生产经营的权利人,若评估结果影响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也与评估机构选定程序有利害关系;符合条件的公租房承租人,因其居住权益与拆迁补偿相关,同样可能具备原告资格。只有与评估机构选定程序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联的主体,才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认定与职责划分:在拆迁项目中,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通常是被告。因为其对整个征收过程包括评估机构选定负有总体责任。若房屋征收部门以自己名义实施了相关行政行为,且该行为与评估机构选定程序违法有关,如未按规定组织协商、擅自指定评估机构等,房屋征收部门也可成为被告。例如,征收部门在未组织被征收人协商的情况下,直接指定了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对此不服提起诉讼,此时房屋征收部门就是适格被告。
 
法律依据与规范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是拆迁行业中评估机构选定程序的重要法律依据。条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具体操作流程,如协商的时间限制、投票决定的规则、随机选定的方式等。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将依据这些法律法规审查评估机构选定程序是否合法。
 
诉讼请求的合理性与针对性:原告的诉讼请求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若评估机构选定程序存在严重违法,如完全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原告可请求撤销相关征收补偿决定,因为违法的选定程序可能导致评估结果不公正,进而影响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若程序违法情节较轻,原告可请求确认评估机构选定程序违法,并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如重新组织选定程序等。例如,若征收部门在组织投票选定评估机构时,未达到法定的投票人数,原告可请求确认该选定程序违法,并要求重新组织投票。
 
证据收集与证明要点:原告需收集充分证据证明评估机构选定程序违法。证据可能包括征收部门未组织协商的书面通知或相关记录;投票选定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的证据,如选票造假、统计错误等;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不公正的证据,如未公开进行、操作过程存在人为干预等。同时,原告还可收集评估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与征收方存在利害关系等证据,以证明选定程序可能影响评估结果的公正性。例如,发现评估机构的部分估价师不具备注册资格,或者评估机构与征收部门存在长期合作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评估。
 
司法审查的重点与难点
 
程序正当性审查:法院重点审查征收部门是否保障了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利,包括是否给予被征收人足够的协商时间、是否提供了充分的评估机构信息供选择等。若协商不成,是否按照法定的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方式进行,且过程是否公开、公正、透明。
 
评估机构资质与独立性审查:法院会严格审查评估机构的资质,包括其是否具备法定的评估资格、估价师是否具备相应的注册资格等。同时,审查评估机构在选定过程中是否受到行政机关或其他主体的不当干预,能否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例如,若发现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听从征收部门的指示,故意压低评估价格,将影响其独立性和评估结果的公正性。
 
实际影响与因果关系判断:即使评估机构选定程序存在一定瑕疵,法院还会审查该程序违法是否对被征收人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以及程序违法与评估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若程序违法并未导致评估结果明显不公,或者即使程序合法,评估结果也不会有实质性差异,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判决。例如,虽然选定程序存在小的瑕疵,但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是客观公正的,且未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造成损害,法院可能会判决确认程序违法,但不撤销征收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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