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视角下拆迁行业行政机关超越职权的识别与界定
在拆迁行业中,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使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范,稍有不慎就可能陷入超越职权的泥沼。无论是主体资格的错位、程序流程的违规,还是拆迁范围、补偿额度把控的失当,亦或是强制执行权限的滥用,这些超越职权的行为不仅会严重侵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更会破坏法治秩序。接下来,我们将深入剖析行政机关在拆迁行业中超越职权的具体情形与判断要点。
主体方面
非拆迁主管部门实施拆迁:拆迁工作通常有特定的主管部门,如住建局、征收办等。若其他不具备相应权限的部门,如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等,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大规模征地拆迁,就属于超越职权。例如,某乡镇政府在没有取得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授权的情况下,对村民的房屋进行拆迁以建设工业园区。
程序方面
省略必要步骤:拆迁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包括发布拆迁公告、进行房屋评估、签订补偿协议、给予合理安置等。若行政机关未依法进行公告就实施拆迁,或者未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房屋评估,直接指定评估机构或压低评估价格,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这是对法定程序的违反,也属于超越职权的一种表现。
颠倒法定步骤:如先拆迁后评估,这种行为打乱了正常的拆迁流程,使得被拆迁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也是超越职权的体现。
恣意增加步骤:要求被拆迁人提供不合理的证明材料等,额外增加被拆迁人的负担,且没有法律依据,同样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
范围方面
超出征地红线拆迁: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律规定的征地拆迁范围内进行活动。例如,在批准的征地红线范围之外进行拆迁建设,扩大了拆迁范围,侵犯了红线外居民的合法权益,属于超越职权。
对无关建筑实施拆迁:将不在拆迁规划内的合法建筑纳入拆迁范围,如为了方便施工或其他不合理原因,拆除了与拆迁项目无关的周边居民房屋。
额度方面
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对于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等额度事宜,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进行拆迁补偿。如为了节省成本,降低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标准;或者为了某些私利,给予特定被拆迁人过高的补偿,破坏了补偿的公平性,都属于超越职权。
权限方面
无强制执行权却强拆:强拆房屋需要有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如果行政机关在没有这种权力的情况下,径行强制拆除房屋,就超越了职权。例如,某区政府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超越处罚权限:在拆迁过程中,对被拆迁人的一些所谓 “违法行为” 进行处罚时,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处罚权限。如对未按规定期限搬迁的被拆迁人,处以过高的罚款,超过了相关法律规定的罚款额度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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