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视角下拆迁行业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认定与边界厘定
在拆迁行业的实践中,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与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平衡。然而,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破坏了拆迁工作的正常秩序,也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从主观目的的不正当性到客观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比例失衡等多维度表现,对拆迁行业中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认定,需要进行深入且专业的剖析。
主观方面
不正当目的:行政机关以加快拆迁进程、降低征收成本、谋取局部利益等为目的,而非出于公共利益或法定拆迁目的实施拆迁行为。例如,为了推动商业开发项目尽快落地,在未与拆迁户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将拆迁户的 “无证” 房屋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并进行强制拆除,以 “拆违” 代替 “征收”。
恶意或故意忽视:行政机关明知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会损害相对人权益,仍故意为之,或者因疏忽、过于自信等导致行为目的与法定目的不一致。如在拆迁过程中,故意不考虑被拆迁人的合理诉求和实际困难,或者对拆迁补偿标准进行不合理的解释和适用,以达到少补偿或不补偿的目的。
客观方面
违反法定程序:拆迁工作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包括发布拆迁公告、进行房屋评估、签订补偿协议、给予合理安置等。若行政机关省略必要步骤,如未依法进行公告就实施拆迁;颠倒步骤,如先拆迁后评估;或恣意增加步骤,如要求被拆迁人提供不合理的证明材料等,均属于滥用职权。例如,未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房屋评估,直接指定评估机构或压低评估价格,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
考虑不相关因素或忽视相关因素:行政机关在作出拆迁决定或实施拆迁行为时,应当考虑与拆迁相关的因素,如房屋的合法性、被拆迁人的居住需求、拆迁补偿的公平性等,排除不相关的因素,如被拆迁人的政治身份、社会地位等。如果行政机关考虑了不相关因素,或者忽视了重要的相关因素,导致拆迁行为显失公正,可认定为滥用职权。比如,在拆迁补偿中,对同样情况的被拆迁人,因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关系亲疏不同而给予不同的补偿标准。
比例失衡:行政机关采取的拆迁措施应与实现拆迁目的之间保持适当的比例。如果拆迁行为对被拆迁人的权益造成过度损害,且与所追求的公共利益明显不相称,就可能构成滥用职权。例如,为了建设一个小型公共设施,却大规模拆除居民房屋,导致大量居民无家可归,且公共设施的效益远远无法弥补居民的损失。
超越职权范围: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拆迁权力,超越职权范围实施的拆迁行为属于滥用职权。例如,某街道办事处没有取得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授权,就对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房屋进行查处和拆除,这就超出了其法定职权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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