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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回应教师农村老家拆迁补偿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4-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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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北京10月17日电(杨高宇)近日,一名南阳网友给河南省省长留言,称自己是一名乡村教师,如今村里正在搞拆迁,不知是否有拆迁补偿。对此,南阳市委答复称,发帖网友为示范区新店乡一中教师,在房屋征收工作中未涉及其本人住房;其本人为在外工作人员,按照《新店乡关于创业服务中心区新型社区房屋征收安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相关规定,不能享受房屋征收中的村民待遇。

网友留言:如此拆迁有失公平

 

留言时间:2014-09-06 07:48

 

 

尊敬的各位领导:

你们好!

我是南阳新区辖区内的一位农村教师,我从小生在农村,长在农村,在这里居住三十多年了。现如今我们村里正在搞拆迁,村民每人赔偿80平米,我们一家三口120平米,村民房屋每平方补助1200元,我们每平方补助750元。我们是有工作,可前些年工资低,政府还经常拖欠,发不全,至今还有一部分工资尚未兑现。近些年工资是提了,也经常了,可还是不高,一和邻居谈起工资,他们都为之意外,“你们咋这么些儿工资,还不如我们到工地干活呢?”因工资低在城市买不起房,如今还住在农村的家里,我们也是农村人。

 

回复单位:南阳市委

回复时间:2014-10-16 09:24

网友:

您好!感谢您对家乡工作的关心和对我们的信任,您于2014年9月6日在人民网给省领导的留言收悉。对您反映的问题,南阳市委高度重视,已责成南阳新区进行了认真调查。现将具体办理情况向您反馈如下:

电话留言者为示范区新店乡一中教师李XX,在房屋征收工作中未涉及其本人住房;其本人为在外工作人员,按照《新店乡关于创业服务中心区新型社区房屋征收安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相关规定,不能享受房屋征收中的村民待遇。

欢迎您继续关注南阳市的工作,及时给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编后感

  我国的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建设伴随着《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而不断发展,行政实体法基本框架已经形成,然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混乱与无序依然存在,尤其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征收方的违规操作引出了很多的社会矛盾,而且严重侵害了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但是,大多数的拆迁户因为不懂得征地拆迁相关的法律规定而有苦难言,但是,这不代表拆迁户就要“任人宰割”,面对不合理补偿和违法强拆,可以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所谓“术业有专攻”,专业的拆迁律师可以从实体和程序上找到拆迁办的违法点,以法说理,用最站得住脚的方式帮助拆迁户争取最大的利益,本案就是专业律师专业优势的良好体现,通过专业知识进行了质证,将被告提供证据的违法点一一数说,面对如此严重的违法点,法院不秉公审理都没有任何理由,很明显法官已经意识到这点,所以,庭审进行到一半就无法再审下去了,虽然律师充分的准备工作没有了用武之地,但是,换来的必定是拆迁办积极主动地协调和拆迁户获取合理补偿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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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阅读:   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安置不合理怎么办?   拆迁法律知识   拆迁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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