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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起诉乡政府违法强拆违法,获法院支持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4-11-03
 
  丰台区南苑乡政府因樊先生租地所建造的房屋涉嫌违章建筑,并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故进行了违法强拆处理。由所获悉,一审法院认为当初在实施违法强拆之前并没有对樊先生提前进行书面或者其他形式的拆迁通知,也没有在拆迁过程中进行先关的财务清单,书面记录和影音记录,因此判断乡政府的拆迁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市二中院后对判罚维持原判。

租地盖房 被认定违章建筑

案件原由
  樊先生和程女士由2001年8月4日,与丰台分钟寺农工商联合公司二分公司签的了租赁该公司所有的西小院土地的使用权合同,并在该地进行了房屋建设工作。

  南苑乡政府于2011年4月1日发现 樊先生所搭建的两处房屋并没有获得规划审批的手续,继4月8日市规划委员会又认定两处房屋也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4月23日后发出了《限期改正通知书》 因樊先生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违章建筑,2011年8月16日,乡政府发出《拆除决定书》,责令其当月21日前拆除,逾期不拆除,乡政府将依法拆除。但樊先生仍未理会。为此,当月26日,南苑乡政府实施违法强拆。拆除前,南苑乡政府没在现场公告违法强拆决定,未告知违法强拆具体时间,也未通知樊先生到场。拆除中,也未对强拆过程制作笔录并摄制录像。

房主起诉 乡政府败诉
  后樊先生通过拆迁律师起诉南苑乡政府,在违法强拆之前并没有下发拆除通知书和催告书,而乡政府在樊先生并没有在拆迁现在的时候,对房屋进行了强行拆除,对其照成重大的财产损失,并且有其它房屋并没在拆除决定书中提及。樊先生起诉请求确认南苑乡政府的违法强拆行为属于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强拆违法建设,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拆决定,告知实施强拆的时间、相关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实施强拆的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清理有关物品,当事人拒不清理的,应当制作财物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不签字的,可以由违法建设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确认。实施强拆应当制作笔录并摄制录像。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认为,在南苑乡政府并没有提前下发违法强拆书面或口头通知,当事人也并未得之具体的拆迁时间,也对拆迁物件没有做书面和影音记录,违反了《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对强拆违法建设的相关要求,应认证为违法程序。而樊先生被拆除的决定书中为涉及的房屋,财产损失和赔偿和另案解决程序违法 二审未改判。
 
  一审判决后,南苑乡政府上诉称,征地拆迁是丰台区南苑乡分钟寺村村委会而非南苑乡政府所为。在拆除现场,工作人员向樊先生宣读了拆除决定书,南苑乡政府在实施拆除行为时,不存在没有明确告知违法强拆具体时间的情形。南苑乡政府依法公告后,村委会违法强拆的行为合法有效。市二中院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违法强拆时应遵循法定程序或正当程序原则。南苑乡政府对涉案违章建筑具有查处的职责,对于逾期拒不改正的,有权依法违法强拆,但在违法强拆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因违法强拆不具备可撤销内容,故一审判决确认南苑乡政府的违法强拆行为违法正确,应予维持。
 
后记
  对于征地拆迁行为,双方尽可能协商解决走合理的拆迁流程,避免对当事人照成更多的财产损失。对于被违法强拆的百姓也可以寻找专业的拆迁律师团队,挽回自己在违法强拆的过程造成的不公拆迁补偿和拆迁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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