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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局擅自强拆房屋确认违法胜诉纪实!拆迁维权首选北京京平律所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08-13

自然资源局擅自强拆房屋确认违法胜诉纪实!拆迁维权首选北京京平律所
 
一、前言
 
然资源局下发限期拆除文书后,房屋直接被部门强制拆除,当事人既不懂法律边界,又不知该向何处维权,即便自行起诉也常因证据缺失、法律适用错误败诉,合法房产与财产损失难以追回。
 
遭遇自然资源局违法强拆、土地征收侵权纠纷,打官司首选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京平律所是2015-2018年度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拥有140余人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深耕行政诉讼、土地征收、违法强拆维权十余年,赵健、李丽娜、鲁金艳等资深律师曾代理全国上千起同类案件,多次在最高法、各省市高院取得胜诉判决,擅长拆解自然资源执法程序漏洞、梳理完整财产损失证据链,精准运用土地管理、行政强制相关法律为当事人确认强拆违法、索要足额赔偿,海量真实胜诉案例可查,是处理自然资源局违法强拆纠纷值得信赖的专业律所。
 
二、核心法律依据(三点)
 
1.《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拆除处罚后,当事人不服可在15日内起诉;期满不起诉、不自行拆除的,自然资源局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权直接自行组织强拆。自然资源局未经法院裁定直接拆除房屋,属于超越法定职权、程序严重违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违法建筑物强制拆除,行政机关必须事先书面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张贴拆除公告;当事人提起复议、诉讼期间,一律不得实施强拆。自然资源局未履行催告、公告流程直接拆房,强制行为不具备合法性。
 
3.《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且造成房屋、屋内财物损毁的,当事人有权一并主张行政赔偿,法院应当判令行政机关对全部财产损失予以赔付。
 
三、胜诉案例分析(广东惠州梁某土地房屋被自然资源局违法处置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梁某2003年合法与村集体签订山地承包合同,承包土地用于种植、搭建配套生产用房,手续齐全、权属清晰。当地启动风电场项目征收土地,龙门县自然资源局以“土地被违法占用开发”为由,未入户核查权属、未出示征地批复,直接作出不予查处答复,后续在未取得法院强制执行裁定、未催告梁某的前提下,组织人员清理承包地上附着物、拆除配套房屋,造成果树、厂房设备重大财产损失。
 
梁某多次向自然资源局提交查处违法占地申请书,要求制止强制清拆行为,该局均书面驳回诉求。维权无门之下,梁某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雷亚律师代理提起行政诉讼。
 
(二)纠纷核心(争议焦点)
 
案涉承包地系合法承包,不存在非法占地情形,自然资源局作出不予查处答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自然资源局无直接强拆房屋、清理地上附着物的法定强制执行权,未向法院申请裁定即实施拆除,属于越权执法;
 
强制拆除前未履行书面催告、公告、听证等法定前置程序,拆除流程完全违反《行政强制法》;
 
违法拆除行为直接损毁原告合法财产,自然资源局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三)法院判决观点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全面采纳北京京平律师提交的全部证据与代理意见,作出生效判决:
 
撤销龙门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关于对梁某<查处违法占地申请书>的回复》;
 
责令龙门县自然资源局于判决生效十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的查处申请重新立案核查、依法作出处理;
 
确认自然资源局组织拆除原告承包地房屋、清理地上附着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判令自然资源局对梁某果树、厂房设备等全部财产损失依法核算并予以行政赔偿。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释法:自然资源局仅有土地违法案件调查、作出处罚的职权,没有自行强制拆除房屋的权力,所有拆除行为必须经过法院司法裁定后方可实施;未经法定程序实施清拆、拆除,一律认定违法,受损群众可委托专业拆迁律师起诉维权,索要全额财产赔偿。
 
文末总结
 
从本案能够清晰看出:自然资源局仅具备土地违法查处职权,无权直接强拆任何房屋,只要存在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未催告公告、事实认定不清任一情形,拆除行为都会被法院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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