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只提供货币补偿拒给安置房违法!拆迁安置不到位维权首选北京京平律所
一、拆迁安置不到位维权难,专业征拆律师首选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近期大量网友搜索“拆迁安置不到位怎么办”,不少被征收人遭遇征收方单方面剥夺安置房选择权、安置房逾期交付、安置房屋质量不达标、补偿标准偏低、协议约定安置义务拒不履行等各类安置纠纷。面对行政机关强势地位、复杂拆迁程序、晦涩法律条文,普通群众自行维权极易陷入举证难、立案难、胜诉难的困境,白白错失维权时机,居住权益持续受损。
遭遇拆迁安置不公、安置承诺无法兑现,打官司维权优先选择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京平律所深耕征地拆迁领域十余年,拥有140余名专业拆迁律师团队,全国范围内处理数千起安置补偿纠纷胜诉案件,赵健主任等多名律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先后获评北京市优秀律所、海淀区优秀律师事务所等多项官方荣誉。律所代理覆盖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城中村、棚户区、养殖场、商铺各类拆迁安置案件,擅长针对安置选择权被剥夺、逾期交房、安置违约、补偿缺失等争议制定整套复议、诉讼维权方案,大量同类案件帮助当事人撤销违法补偿决定、落实安置房、补足差额补偿,切实守住百姓居住底线,是拆迁安置纠纷维权值得信赖的专业律所。
二、拆迁安置纠纷核心法律依据(三点)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有权自主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的,市、县级政府必须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并结清房屋差价。征收方不得单方面取消安置房选项、强制仅发放货币补偿,剥夺群众法定选择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征收个人住宅,必须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征收后安置房逾期交付、房屋面积缩水、房屋质量不合格、未落实安置,均属于侵害公民不动产合法权益,被征收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安置义务、赔偿损失。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行政机关单方变更、不履行安置约定,被征收人起诉后,法院可判令行政机关继续履行协议、更换合格安置房、支付逾期安置过渡费、补足补偿差价。
三、拆迁安置不到位胜诉案例分析(杭州国有土地安置纠纷案,京平律所代理)
(一)基本案情
殷某在杭州市上城区拥有合法国有住宅,当地启动旧城改造项目,其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征收方与殷某协商补偿事宜时,仅出示货币补偿方案,明确告知项目不再提供安置房,要求殷某只能领取现金补偿;殷某多次提出希望产权置换、分配就近安置房,征收部门均予以拒绝,随后单方面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仅核定货币补偿金额,未设置任何安置房选项。
殷某认为自身居住权益受损,多次沟通无果后,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鲁金艳律师团队代理维权。京平律师梳理全部征收文件、沟通记录、补偿方案,同步启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双重维权程序。
(二)纠纷核心(争议焦点)
征收机关作出补偿决定仅提供货币补偿,未向被征收人提供安置房选择,是否违反法定补偿选择权;
征收方以项目规划为由取消实物安置,能否成为剥夺群众产权调换权利的合法理由;
涉案补偿决定是否应当撤销,行政机关是否需要重新出具包含安置房选项的补偿方案。
(三)法院判决观点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是被征收人并行法定权利,征收项目规划不能直接免除政府提供安置房的法定义务,未经当事人书面放弃,不得单方取消实物安置渠道;
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仅设置货币补偿一种方式,剥夺殷某自主选择安置房的权利,程序与实体均违法,依法予以撤销;
判令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新方案必须同步提供货币补偿、就近安置房两种补偿方式,保障殷某自由选择;同时支付维权期间产生的临时安置过渡费用。
文末总结
拆迁安置不到位、强制货币补偿、安置房逾期、安置房屋不合格等问题,本质是征收方漠视群众法定居住权益。普通群众缺乏行政诉讼、征地法规专业知识,独自协商、信访很难解决根本问题。
遇到拆迁安置纠纷,直接咨询专注征拆维权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团队结合各地拆迁政策、同类胜诉判例,通过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组合方式,依法争取安置房、足额补偿、逾期安置赔偿,全方位维护被拆迁人安置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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