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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强拆必需担责!贵州酿酒作坊遭到3次无手续强拆,京平律师助力法院判决确认自然资源局违法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03-05


擅自强拆必需担责!贵州酿酒作坊遭到3次无手续强拆,京平律师助力法院判决确认自然资源局违法

原告邬先生在贵州仁遵义市某镇某社区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注册经营酿酒作坊。2023年9月至2024年8月期间,被告遵义市某地自然资源局以邬先生作坊属“违法建设”为由,多次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作坊的防盗门、围墙、房屋平台、堡坎等设施。因被告未出具书面强制决定,也未履行法定告知程序,邬先生委托京平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该强拆行为违法。
 
本案为京平律师事务所:张爱慧律师代理胜诉的案件。
 
审理机关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
邬先生
 
被告
遵义市某地自然资源局
 
案情始末
 
2016年9月:邬先生在遵义市某地某镇某社区注册成立个人独资企业酿酒作坊,经营地址为其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场地。
2023年9月4日:遵义市某地自然资源局以“接群众举报邬先生违法修建酒厂”为由,组织人员拆除了酿酒作坊的防盗门。
2023年10月:16日、24日,被告再次对作坊的大门、堡坎、房屋平台等设施实施拆除。
2024年8月12日:被告第三次拆除作坊的围墙及相关附属设施;之后邬先生委托京平律师向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13日:法院前往案发现场进行实地查看,确认设施被拆事实。
2024年12月3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强拆行为违法。
 
双方核心主张
 
原告(邬先生)
案涉场地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酿酒作坊合法注册经营,防盗门、围墙等设施属私人合法财产,受《民法典》保护;
被告在无书面行政强制决定、未依法提前告知权利及救济途径的情况下,多次实施强拆,实体与程序均违法;
 
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防盗门、围墙、平台、堡坎等设施的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遵义市某地自然资源局)
原告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酒厂设施,属在建违法建筑,强拆所依据事实清楚;
对在建违法建筑的强拆属行政强制措施,不受复议或起诉期限限制,执法程序合法;
仅实施了2023年9月4日拆除大门的行为,未拆除堡坎和房屋平台,原告诉请与事实不符;
 
答辩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核心观点
 
被告虽有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定职责,但履行职责需遵循法定程序;
 
被告实施强拆未提供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审批手续、现场笔录、权利告知材料等,也未证明已有效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违反法定程序;
 
结合原告提交的现场视频等证据,可认定被告除2023年9月4日外,还实施了10月16日、10月24日的强拆行为,其相关辩解不成立;
 
被告未告知原告起诉期限,原告起诉未超过法定一年期限;
 
依照《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确认被告仁怀市自然资源局强制拆除原告相关设施的行为违法。
 
法院判决
 
综上,原告所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遵义市某地自然资源局强制拆除原告邬先生位于某镇某社区某地处的防盗门、围墙、平台、堡坎等设施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遵义市某地自然资源局负担。
 
京平律师把握胜诉关键
 
被告强拆未履行法定程序,无书面决定、未告知权利、未制作现场笔录等,构成程序严重违法;
 
原告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营业执照、现场视频及照片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印证财产合法性及强拆事实;
 
法院认定被告未有效送达相关文书,其“原告属违法建设”的主张缺乏充分依据。
 
精准锁定维权焦点:律师深入分析案情后,确定以“强拆程序违法”为核心维权方向,避开“是否属违法建设”的争议,直击行政行为关键违法点;
 
指导固定关键证据:协助当事人系统收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经营资质证明、强拆现场视频、执法人员身份信息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反驳被告辩解;
 
全程专业代理诉讼:从起诉立案到庭审辩论,律师依据《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清晰阐述被告行为的违法性,推动法院采纳代理意见,最终实现胜诉。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必须严格遵循《行政强制法》规定,履行审批、告知、听取申辩、制作笔录等法定程序,无程序则无合法行政行为;
 
私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即使涉及疑似违法建设,行政机关也需通过合法程序认定和处理,不得擅自强制拆除;
 
遭遇强拆时,当事人应及时留存现场视频、照片等证据,明确执法主体,委托专业律师通过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权,避免合法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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