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许昌:村民小组征地补偿分配不公,地方政府说这是村民自治,拒绝干预。京平律师推动法院明确:补偿不公可找镇政府监督!成功胜诉
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直接关系村民核心利益,乡镇政府对违法分配方案负有法定监督职责。郭先生系河南省许昌市某地某镇某村一组村民,其承包耕地被征收后,村委会制定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引发争议。郭先生向镇政府申请监督,镇政府签收后未答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认定镇政府无监管职权。经河南省某地人民法院审理胜诉:法院判决责令镇政府限期对原告申请作出处理,撤销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成功为村民维权扫清关键障碍。本案为京平律师事务所:辛成律师、肖广影律师代理胜诉的案件。
审理机关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
郭先生
被告
河南省许昌市某地某镇人民政府、河南省许昌市某地区人民政府
第三人
河南省许昌市某地某镇某村第x村民小组
案情始末
2022年3月21日:许昌某地政府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确定征地补偿人口基准日。
2023年7月15日:某地某镇某村x组召开户代表会议,通过《征地补偿安置费分配方案》,决定平均分配补偿款并重新调整剩余土地,郭先生等9户不服该方案。
2023年8月12日:郭先生通过邮寄方式向某镇政府递交《申请书》,请求责令村委会x组撤销分配方案并支付补偿款130456元;13日,镇政府签收后未作出任何答复。
2023年11月4日:郭先生向某地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镇政府未履行监督职责违法。
2024年6月26日:某地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镇政府无相关监管职权,仅责令镇政府履行答复义务,实质驳回原告核心诉求。
2025年1月10日:郭先生委托京平律师向某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6月30日:法院作出判决,责令镇政府限期处理原告申请,撤销案涉行政复议决定。
双方核心主张
原告:郭先生
自身系某村x组村民,合法承包的耕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应享有相应补偿权益;
村委会x组作出的分配方案违反法律政策,剥夺其合法补偿权利,镇政府负有监督纠正职责;
镇政府签收监督申请后未答复,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错误认定镇政府无监管职权,实质驳回诉求,应予以撤销;
诉讼请求:
①确认镇政府未履行监督职责违法;
②责令镇政府撤销分配方案并责令村委会支付补偿款;
③撤销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
被告:某镇政府、某地区政府
1.某镇政府
村民小组分配方案系通过民主程序作出,符合多数村民意愿,属于村民自治范畴;
法律未规定乡镇政府对村民小组自治事项具有监管职责,监督职责应由村委会行使;
已对分配事项进行调查,不存在未履行职责情形,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2.某地区政府
分配方案由村民小组作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未赋予镇政府监管职权,原告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第三人:某村x组的主张
分配方案经法定民主程序制定,符合法律规定和多数村民利益;
原告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核心难点突破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规定了,村民会议所作决议违法的情况下,乡镇政府应当依法责令改正,但是对于村民小组并无明确规定,当地镇政府认为村民小组不能成为责令改正的对象。
法院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责令被告某地区某镇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对原告郭先生提出的申请作出处理、答复;
二、撤销被告某地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6月26日作出的x政复决字[2024]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驳回原告郭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某地区某镇人民政府负担。
四、胜诉关键与律师作用。
京平律师把握胜诉关键
镇政府具有法定监督职责: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自治组织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政策的,乡镇政府负有责令改正的法定职责,案涉分配方案属于镇政府监督范围;
镇政府未履行职责事实明确:镇政府签收原告监督申请后,未作出任何答复,也未举证证明已履行调查核实义务,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复议决定认定法律错误:市政府以“镇政府无监管职权”为由驳回原告核心诉求,违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依法应予以撤销。
精准锁定法定职责依据:律师深入解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条款,明确乡镇政府对违法分配方案的监督职责,破解被告“无职权”的核心抗辩;
梳理完整证据链:指导当事人收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分配方案、申请书及邮单回执、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证据,清晰佐证原告资格、分配方案存在争议及镇政府未履职的事实;
全程专业代理维权: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律师围绕“镇政府法定职责”“复议决定违法”两大核心,清晰阐述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推动。
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事项有监督职责:村民小组作出的征地补偿分配方案若违反法律、政策,侵犯村民合法权益,乡镇政府并非“无职权”,而是负有法定监督和责令改正义务;
不答复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收到公民履职申请后,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或答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回应的,构成行政不作为;
复议决定不能实质驳回合法诉求:行政复议应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仅以“无职权”为由未解决核心矛盾,实质驳回当事人诉求的,法院可依法撤销;
村民遇违法分配方案可依法维权:村民对征地补偿分配方案不服时,可先向乡镇政府申请监督,对监督结果或不作为不服的,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维权,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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