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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工厂被拆迁多年却没有安置和补偿,两审起诉都被驳回。浙江高院:征收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补偿职责,不得推诿!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02-25


浙江宁波:工厂被拆迁多年却没有安置和补偿,两审起诉都被驳回。浙江高院:征收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补偿职责,不得推诿!

2009某厂年宁波某区块拆迁,某厂两处不动产被纳入范围并实际拆除,却未获补偿。2023年某厂起诉后,因某厂“非合法权利人”“被告无职责”某厂两审均被驳回。绝境中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刘宏国律师申请再审,律师深挖企业转制档案、土地受让协议,明确某厂系实际权利人,且旧改中心作为拆迁人负有补偿职责。2025年某厂某厂4某厂月,浙江高院采纳律师意见,撤销原裁定并指令继续审理,为企业维权扫清关键障碍。
 
本案为京平律师事务所:刘宏国律师代理胜诉的案件。
 
审理机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宁波市某金属回收加工厂
 
被告
宁波市某某区旧城改造中心、
宁波市某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
 
案情始末
 
拆迁多年未获补偿,两审驳回陷绝境
 
2009年,宁波市某区块启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某厂的两处核心不动产被纳入拆迁范围:一处是2001年从某村合作社受让的02xx号土地证载地块及地上建筑(已翻建使用),另一处是1993年企业组建时就使用的排涝站地块房屋(工业用途)。
 
尽管某厂已按要求主动腾退并拆除房屋,但补偿事宜始终无进展。2023年,某厂起诉要求宁波市某某区旧城改造中心、某街道办事处履行补偿职责,却因“主体不适格”“无合法权利证明”等理由,先后被一审、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维权之路陷入僵局。
 
三大关键问题,阻碍补偿!
 
1.权利主体之争:某厂是否为合法被拆迁人?
被申请人主张,02xx号土地证登记使用权人为某村委会,排涝站地块属村集体,某厂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并非合法权利人。
 
2.责任主体之争:两被申请人是否负有补偿职责?
被申请人辩称,旧改中心并非法定“拆迁人”,某街道办事处仅为受委托实施单位,均无补偿安置法定职责。
 
3.补偿条件之争:是否满足安置补偿前提?
被申请人以“02xx号土地证对应的土地未依法征收”“某厂未提交书面拆迁申请”为由,主张补偿条件未成就。
 
精准破局
 
1.梳理权利链条,锁定实际权利人身份
刘宏国律师深入核查企业档案,梳理出完整的主体变更与权利受让轨迹:某厂前身系“假集体企业”,集体无资金投入,2000年经批准转制为私营企业,承接原企业全部债权债务;2001年与村集体签订的土地受让协议已实际履行多年,村集体无异议,且某厂对房屋进行了翻建,虽未办证但系实际占有使用人。这些证据直接反驳了“主体不适格”的抗辩。
 
2.深挖政策文件,明确补偿责任主体
律师依据2009年拆迁实施方案、联席会议纪要等官方文件,明确旧改中心作为原某某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的职能继受主体,是案涉非住宅拆迁的“拆迁人”,对排涝站地块(工业用途)负有法定补偿职责,即便02xx号土地证载房屋性质有争议,也不能完全否定其补偿义务,成功锁定责任主体。
 
3.驳斥无理抗辩,论证补偿条件已成就
针对“未征收”“未书面申请”等抗辩,律师指出:案涉不动产在拆迁范围内且已实际拆除,某厂主动腾退拆除的行为,应视为拆迁申请的意思表示;拆迁方案仅要求特定住宅需书面申请,企业非住宅无此规定,被申请人的抗辩无法律依据,有力论证了补偿条件已成就。
 
法院判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某厂提起诉讼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原审裁定驳回起诉不当。
2025年4月7日,法院作出终审裁定:
撤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2行终xxx号行政裁定;
撤销浙江省宁波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23)浙0205行初xx号行政裁定;
本案指令浙江省宁波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刘律师办案笔记
 
一、在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情况下,受让人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合法取得征收拆迁的权利。
二、在被征收人主动拆除房屋情况下,征收单位有责任依法做出补偿。
三、拆迁人不能囿于相关法律程序不能继续实施,而拒不履行法定的补偿安置责任。
本案中,涉实施方案规定的裁决程序实际无法具体执行,则作为拆迁人更应积极履行补偿安置义务,不能以无法申请裁决为由拒绝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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